根据湖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以及《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26年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毕业年份认定。本年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为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三年补偿)、2024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二年补偿)以及2025年应届毕业(申请第一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资助政策享受全部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外。
(二)学校与补偿学段认定。申请湖北省学费补偿的申请人应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中央相关政策申请补偿,不属于我省政策补偿范围。学费补偿金额应以申请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段学费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学制学生,应分别按照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费进行补偿,其余学段不属于学费补偿范围。
(三)应届毕业身份认定。湖北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即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我省指定地区基层单位招聘计划,一般应于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基层单位到岗任职。如学生毕业当年被纳入基层单位招聘计划,因单位招聘流程原因,实际于毕业次年1月1日后(含)到岗工作的,毕业次年暂不纳入学费补偿范围,待继续任职满一年后可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除招聘流程延后原因外,因其他个人原因于毕业次年及以后年份参加工作的,均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不属于政策补偿对象。
(四)工作地点认定。补偿对象应为毕业后在我省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艰苦地区(地区名单及受理单位信息见附件1)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县本级、珠山镇)的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且纳入正式编制岗位的应届毕业生。
(五)补报规则。对于符合条件的2023年、2024年应届毕业生,往年未申请的,本年可一次性补报未申请年份的学费补偿资金。2022年及以前年份未申报的,不得纳入补报范围。
二、申报流程
(一)政策宣传。请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做好此项工作的广泛宣传,确保在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人知晓政策。
(二)资格初审。请相关单位和申报人认真学习省文件,按照文件要求按时申报,主管单位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初审和材料收集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严谨。
(三)材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编制所在单位递交纸质版材料(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在首页右上角注明“复印属实,用于学费补偿,本人签名,日期”并加盖编制所在单位公章),主管单位收集并审核后于7月15日前统一递交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雷明,联系电话:0718-5820236,地址:宣恩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1室)。申请第一年补偿需要提交1至8项材料,申请第二次、第三次补偿只需要提交第1项材料。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见附件2);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3.本人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收费收据复印件或者学校出具的缴费证明原件);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6.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发放工资的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8.就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演变历史沿革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在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享受学费补偿政策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学历、学制年限。学历为学生应届毕业时的最高学历(如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制年限为补偿学费学段的正常学制年限,不包含因休学、重修、留级等原因延长的年限。专升本、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第二学士学位分别按照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填报学历与相应学制年限,其中第二学士学位不得与本科学制合计补偿。
(二)年学费缴费标准。在校期间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不含教材费、住宿费等杂费)应以学校出具的学费票据或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的缴费证明为准。如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不同,年缴纳学费标准按照学制内平均缴纳学费填写。
(三)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按年缴纳学费×正常学制年限计算。
(四)年享受补偿标准:
1.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本专科年学费标准>6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6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2.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硕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8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8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在校期间缴纳总学费÷3;若博士研究生年学费标准>10000元的,每年申请补偿学费=10000元×正常学制年限÷3。
年享受补偿标准计算后,四舍五入到“元”。
扫码下载:
艰苦地区名单信息、
学费补偿申请表、 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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