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彩礼惹争端!”河南濮阳,一男子订婚时按习俗给付女方见面礼8.8万元,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要求全额返还,女方坚称“一分钱没收到”,法院结合通话录音认定彩礼已给付,但未支持全额返还,最终酌定女方退还52800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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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的王卷经媒人牵线,认识了同县女子李华,虽然李华大王卷4岁,但在农村相亲语境下,家里人都觉得条件相当,先处处看。

10月29日双方正式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开始通过微信联络感情,春节刚过,王家觉得时机成熟,便跟媒人商量按本地规矩订婚下礼。

经过媒人两头传话,男女双方口头商定:男方给付女方见面礼8.8万元,择日上门订婚。

次年2月3日至2月5日,王卷及其父亲分4次从银行卡中共取出大额现金共计10万元,王家解释为专用于准备订婚时的彩礼现金。

2月6日,王家按当地习俗,带着猪羊肉、烟酒礼品等前往李华家举行订婚仪式,当天上午采买礼品及肉类花费6320元;次日,王卷又陪李华逛街,为其购买衣服及手机支出13063元。

订婚仪式后,两家本以为亲事稳了,可随着相处深入,矛盾渐显,王卷后来在法庭上说,他发现李华刻意隐瞒真实年龄,而且两人性格不合,多次就结婚事宜谈不拢。

而李华则在庭审中反指王卷谎称自己在县城江山名筑有房产、首付40万即将交房、存款40万等,诱导她相信其经济实力,且王卷承诺婚后新房、车辆加名均未兑现,还对其有不当肢体接触——碍于名声她未报警。

更重要的是,李华自始至终咬定:我没收到8.8万元彩礼,媒人也没给钱,原告是诬告。

因谈不拢返还彩礼的事,双方多次电话沟通并尝试调解,但均无果,12月4日、12月21日,王卷与李华两次通话并悄悄录了音——这两段录音成为整个案件最关键的胜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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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通话(12月4日)中,双方提及那88000块钱见面礼,李华未否认收到,只是讨论怎么处理;第二次通话(12月21日)中,李华说了一句:你要是不想继续,那钱也别要了。

此外,王卷还找了中间调解人王思水、王福明出面调解,并录制了调解过程,两位媒人在调解场合中表示对8.8万元彩礼知情。

但李华方也拿出自己与两位媒人的通话录音,媒人在她面前改口称“没见原告给钱、也没经手钱”。

因协商不成,王卷向法院起诉,一审驳回了其部分诉请,王卷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范县法院重审。

范县法院重新立案后,王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华返还彩礼及购买物品费用合计114581元(含主张的8.8万元彩礼+礼品肉类6320元+衣服手机13063元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彩礼是否给付,举证是关键,现金交付尤其要有佐证。

司法实践中大量“给过彩礼”因仅有银行取现凭证被驳回,因为取钱≠交给对方。

最稳妥的做法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记录用途备注;若为现金,应邀请无利害关系的媒人或见证人现场见证并在书面礼单上签字,或保留对方确认收到款项的微信、短信、录音。

本案中,对王卷提交的4份银行卡取款凭证,法院认为仅能证明有取现行为,不能证明现金已实际交付给李华且被其收受,在无其他直接交付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予单独采信该组证据拟证明彩礼已给付。

但对那份12月4日、12月21日的通话录音,法院审查后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特别是12月21日录音中李华亲口说“你那钱也别要了”,结合她在庭审中当庭认可“双方商定见面礼金为8.8万元”,以及12月4日录音中她对8.8万元见面礼未予否认的表述。

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已实际给付被告见面礼8.8万元,该款项属于彩礼范畴。

第二,未办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并非一律全额返还。

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5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建立恋爱关系、有过交往接触甚至短期共同生活的,法院应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当地风俗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通常在30%至80%之间浮动。

本案中双方虽未同居但恋爱交往数月、商定过婚事,法院酌定60%符合司法惯例。

给付方若想争取更高返还比例,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且未从婚约中获益;收受方若想少退,需举证证明彩礼已用于筹备婚礼、置办嫁妆或双方过错在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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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恋爱期间互赠的衣物、餐饮、首饰、电子产品、节日红包等小额财物,一般认定为表达爱慕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只有基于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较大且明示为彩礼、下礼钱、见面礼的给付才受彩礼规则调整,对购买礼品、衣服、手机的付款记录,法院认为即便属实也属于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不认定为彩礼。

建议双方在订立婚约时,对彩礼金额、给付方式、是否包含三金首饰、若悔婚如何返还等事宜尽量形成书面约定或留存微信确认记录,避免口说无凭、各执一词。

综上,法院认定彩礼共计8.8万元,结合双方恋爱交往时间较长、接触较多,且最终未能缔结婚姻不能完全归咎于单方明显恶意过错,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及公平原则,酌定按60%比例返还即返还528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