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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205,证券简称:联特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6月25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A栋办公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吴天书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显示,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364,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538%。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7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核心内容如下:

一、H股发行相关议案

  1.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同意68,360,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3,200股,占0.0047%;弃权700股,占0.0010%。中小股东同意6,574,766股,占99.9407%。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包括上市地点、发行种类和面值、发行及上市时间、发行方式、发行规模、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等子议案,各项子议案同意比例均超99.99%,中小股东同意比例超99.93%。
  3.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68,359,886股,占99.9934%;反对3,600股,占0.0053%;弃权900股,占0.0013%。中小股东同意6,574,166股,占99.9316%。
  4.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68,359,886股,占99.9934%;反对3,600股,占0.0053%;弃权900股,占0.0013%。中小股东同意6,574,166股,占99.9316%。
  5.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68,360,086股,占99.9937%;反对3,400股,占0.0050%;弃权900股,占0.0013%。中小股东同意6,574,366股,占99.9346%。
  6.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同意68,359,686股,占99.9931%;反对3,400股,占0.0050%;弃权1,300股,占0.0019%。中小股东同意6,573,966股,占99.9286%。
  7.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68,359,686股,占99.9931%;反对3,400股,占0.0050%;弃权1,300股,占0.0019%。中小股东同意6,573,966股,占99.9286%。
二、H股上市后制度及中介机构议案
  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子议案,各项子议案同意比例均超99.99%,中小股东同意比例超99.92%。
  2. 《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及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68,359,686股,占99.9931%;反对3,400股,占0.0050%;弃权1,300股,占0.0019%。中小股东同意6,573,966股,占99.9286%。
三、董事相关议案
  1.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同意68,360,286股,占99.9940%;反对3,200股,占0.0047%;弃权900股,占0.0013%。中小股东同意6,574,566股,占99.9377%。
  2.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6,566,166股,占99.8100%;反对11,200股,占0.1702%;弃权1,300股,占0.0198%。中小股东同意6,566,166股,占99.8100%。关联股东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回避表决。
  3.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方芳女士、洪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方芳女士获同意68,233,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1%;洪荭女士获同意68,232,564股,占99.8072%。中小股东对两人的同意比例分别为98.0163%和97.9962%。两人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许桓铭、蔡守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