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转自:人民政协报

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的关键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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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定资源安全主线

统筹开发保护全局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安全。

“《条例》在保障资源安全、优化市场配置、强化生态保护等方面实现了重大制度创新,有几大核心亮点值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首先强调的便是《条例》将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条例》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上升为基本原则,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衔接体系。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实行规划管控、总量调控、限定开采主体等保护性开采措施。同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相结合的三级储备体系,建立供应安全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从制度上筑牢资源安全屏障。”马海军表示。

资源开发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条例》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矿区生态修复专章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细化修复方案内容和验收程序,规定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且不得被查封、冻结,从资金源头保障修复工作的可持续性。

在制度建设层面,《条例》统筹整合了原《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六部配套行政法规中需要继续保留的内容,2026年6月15日起上述六部法规同时废止,实现了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

“《条例》细化了新矿产资源法的各项创新制度,以市场化、法治化导向激发矿业活力,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马海军表示。

摸清资源家底底数

打通矿山盘活堵点

资源安全离不开真实可靠的“家底账”。《条例》从基础性地质调查和储量管理两端发力,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透明的资源管理体系。

在马海军看来,这正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全面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与储量管理。

一方面,《条例》明确国家加大投入、加强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础性地质调查,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同时优化自然保护地管控政策,允许依法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为国家找矿突破拓展空间。

另一方面,《条例》确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建立储量报告、审核和动态监测制度,要求矿业权人对储量真实性负责,确保资源家底清晰可靠。通过定期提交储量年度报告、接受主管部门动态核查,有助于准确掌握国内资源供给能力,为制定产业政策和储备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与规划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曹旭升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和《条例》的先后实施,构建起矿产资源管理全新法治框架,明确加强矿产资源全链条管理、完善资源储备与应急制度、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为全国范围内盘活海量“呆死矿”划定了清晰路径。

新矿产资源法确立综合勘查、综合利用原则,保障合法矿业权不受侵犯;《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则,要求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完善矿产资源储备制度,打通探矿转采通道,厘清历史生态修复责任,这无疑从法律层面破除多项制约矿山盘活的制度壁垒。

据介绍,所谓呆死矿,指矿业权虽未注销,但因政策调整、环保安全、经营困境、审批阻滞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活动的矿山。

“当下,我国超八成矿业权陷入停滞状态,海量矿产资源沦为沉睡资产,盘活呆死矿既是筑牢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防线的关键举措,也是化解企业债务、激活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而新规的全面实施,正为破解这一行业顽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曹旭升表示。

在业内专家看来,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政策组合拳,构建起“法律引领、部委部署、省级推进”的完整工作体系。

保障矿山企业合法权益

优化矿业营商环境

立足保护经营主体权益、激发行业投资活力,《条例》在新法基础上细化矿业权出让、转让、延续全流程管理制度,持续优化矿业领域营商环境,提振经营主体投资勘查开采信心。

在自然资源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表示,矿业权是矿山企业的关键利益。企业在转让或受让矿业权前,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情形以及原出让合同中是否有限制转让的条款,避免后面引起纠纷。《条例》充分保护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致力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增强企业投资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矿业权出让方面,《条例》明确了探矿权优先招标出让的情形,即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胡斌华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的探矿权招标出让,能够充分发挥综合择优作用,避免“唯价高者得”,进一步支持勘查技术能力突出、具有资金实力的各类主体获取探矿权,促进探矿权人将更多资金投入找矿,加快勘查进度,助推新一轮找矿突破。

同时,《条例》还细化了可以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包括按照规定需要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开采深部上部或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同一矿业权人名下矿业权之间的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夹缝区域以及矿山深部上部和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可协议出让,有利于支持矿业权人对现有矿山“探边摸底”,推动矿产资源增储上产。

胡斌华说,这些规定体现了《条例》坚决遏制“圈而不探”行为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对石油、天然气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战略性矿产,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续期次数。

记者:王菡娟 高志民

文字编辑:王菡娟

新媒体编辑:臧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