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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青岛一辆“新石器”无人配送车追尾等红灯车辆导致三车连撞,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事发后运营方透露,涉事车辆虽投保300万元公众责任险,但因为没有行驶证,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事故赔偿机制与普通机动车大不相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小军指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将无人配送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导致其在公共道路通行、登记及保险等方面仍存在制度空白。尽管工信部等部门已发文授权地方开展自动驾驶试点,青岛也据此允许符合条件的无人配送车开展商业化运营,但在运营规模扩大的背景下,国家法律与地方试点如何衔接,成为该事件暴露出的现实痛点。
另外,青岛要求企业投保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运营责任险”,而涉事车辆仅投保了300万元“公众责任险”。对此,沈小军解释,“专项运营责任险”多为地方统称,其与“公众责任险”承保范围存在交叉;尽管涉事企业未达到地方要求的保额标准,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沈小军还强调,传统车险条款统一、裁判规则成熟且倾向保护受害人,而商业责任险条款非标准化、保障范围受限且易引发用途争议,所以,从无人驾驶行业长远发展来看,商业责任险无法替代传统车险。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专家建议,修法要顺应产业发展,明确特殊用途无人驾驶车辆的法律地位并纳入机动车管理,建立配套的准入、登记与保险制度,让产业创新与公共安全并行不悖。
编辑: 张涵媛
责编: 樊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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