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公开拍卖以545万元拍下邮政公司的一栋办公楼,计划开发商住楼,但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早已过户至其公司名下,房产也已过户至李先生和其母亲名下,但19年过去,对方仍未将办公楼腾空并交付给他们,让他们错过了“最好的开发时段”。
李先生表示,在法院判决生效的后续执行过程中,其公司在去年4月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对方至今仍未交付房屋。为此,他希望法院尽快执行,让对方尽早腾空并交付办公楼。
6月25日,案涉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红星新闻,称此案法院正在复查当中。执行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分公司6月16日公开回复 图据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545万元拍下邮政公司老办公楼
拟开发商住楼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55岁的李先生是湖南永州市人,他向记者回忆,20年前,得知原永州市邮政局(现已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州邮政)下属的原零陵区邮政局(现已变更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零陵邮政)卖老办公楼,他便通过自己的公司将其买下准备开发。彼时,该地段是当地商业中心,永州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只有他和母亲蒋女士两名股东。
永州邮政与方圆公司多年后诉至法院,零陵区法院认定,2006年,零陵区政府根据规划安排,需将零陵邮政办公不动产盘活另迁新址。同年11月20日,永州邮政与方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零陵邮政原办公楼转让给方圆公司开发修建高层商住楼。此外,方圆公司垫资100万元购置5亩土地,修建与老办公楼同等面积的1栋办公楼,无偿赠与永州邮政;方圆公司在邮政新办公楼紧邻处修建商品住宅,以便凡愿认购的零陵邮政正式职工可以团购形式,按最优惠房价认购等。但土地使用权需公开挂牌转让,若方圆公司未摘牌,协议自动失效。
▲零陵邮政老办公楼 受访者供图
4天后,方圆公司以545万元成功竞拍零陵邮政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永州邮政与方圆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方圆公司在合同签订日支付100万元转让金后,其余445万元原则上为办公大楼拆除后开工前支付,最迟于2007年4月30日前支付等。
超约定搬迁时间已19年
新办公楼主体早已建成,老楼仍未交付
在李先生看来,送同等面积办公楼等条件,在当时较为苛刻。但他没想到,买下老办公楼,对方过了约定的最后搬迁时间,至今19年仍未交付。
法院认定,2006年11月,零陵工业园管委会将20亩土地出让给零陵邮政。交纳购地款时,方圆公司代永州邮政交纳100万元,零陵邮政和方圆公司另分别交纳20万元、136万元,余款未按期支付。
在法院判决零陵邮政支付购地款150.4万元,永州邮政承担连带责任后,方圆公司、零陵邮政分别交纳108.6万元和51.8万元。2007年,方圆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合同,取得土地16.3亩。截至2007年5月,加上代缴购地款等,方圆公司共向永州邮政支付拍卖标的款276.8万余元。
2007年2月,永州邮政和方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团购报名截止日期;邮政营业厅最迟在同年6月1日前搬迁,一楼其他出租门面随营业厅搬迁而腾出移交等。
同年2月至9月,方圆公司多次向永州邮政发函,提及愿以每平方米646元的最低优惠价,让零陵邮政职工团购商品房;团购已过约定日期,视为永州邮政放弃协议相关条款;临近约定的最迟搬迁时间,请永州邮政尽快选择新址的营业网点;当地政府只同意审批永州邮政办公场地3.7亩土地等内容。
新办公综合楼主体工程建成后,因零陵邮政不愿搬迁,新办公楼长期闲置,零陵邮政仍在原址办公,未将老办公楼交付给方圆公司。而在2007年,零陵邮政老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房产已分别过户到方圆公司和第三人蒋女士、李先生名下。
▲方圆公司为邮政新修的办公楼 受访者供图
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邮政修的新办公楼在2007年10月便已封顶。他称,对方之所以未搬迁,是因为双方在团购事宜上发生了分歧。
法院判邮政公司限期腾空并交付老楼
上诉被驳回后,邮政公司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他们不搬,我就没信心搞了。”李先生表示,他多次找对方未果后,公司也有部分尾款未支付,因为约定“搬了再付”。后来,永州邮政此前的负责人调走,相关事项无人跟进,加上他还有其他生意,一拖便是多年。直到2019年,他才有时间处理此事。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的公开判决书显示,此前,永州邮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方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方圆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永州邮政腾空已拍卖给方圆公司的房产等。
零陵区法院除认定上述事实,另查明,2020年5月,永州邮政将方圆公司及蒋女士、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方圆公司将零陵邮政房产直接过户到蒋女士、李先生名下的行为无效,宣告登记在两人名下的相关所有权证无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永州邮政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合法有效。截至一审时,方圆公司仍有部分拍卖款未支付,其原因是永州邮政一直未交付老办公楼且被占用。根据《合同法》规定,方圆公司拖欠部分拍卖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方圆公司履行合同大部分义务,永州邮政长达13年拒不腾空交付办公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等。扣除代交土地出让金、购地款及支付的购地款等,方圆公司尚欠永州邮政拍卖标的款52万余元;根据20亩土地实际使用分摊及已支付购地款,方圆公司应返还永州邮政购地款96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除团购商品房条款外的《合作协议》等,方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5日内将零陵邮政新办公楼交付给永州邮政(装修标准以约定条款为准,如未装修则折合装修款予以补偿),永州邮政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腾空零陵邮政办公楼并交付给方圆公司及蒋女士、李先生,方圆公司向永州邮政支付拍卖标的款52万余元并返还购地款96万余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或反诉请求。
双方均不服而提起上诉后,永州中院在2021年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先生提供的文书还显示,2022年3月,湖南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永州邮政的再审申请。
法院执行仍未果
邮政公司已被“限高”,他希望对方尽快交付老楼
李先生提供的文书还显示:“2024年4月,永州中院裁定该案由宁远县法院执行。2025年6月,宁远法院向永州邮政发出公告,表示方圆公司已将新办公楼未完工工程造价、拍卖标的款、购地款及迟延履行金共296万余元交至法院,已履行完本案交付房屋及给付金钱的义务。为此,责令永州邮政于同年9月20日前将零陵邮政办公楼腾空交付给方圆公司及蒋女士、李先生。今年2月,永州中院裁定驳回永州邮政的复议申请。”
“对方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了。”李先生称,今年4月,宁远法院通知“给永州邮政1个月时间搬”,不搬则会被采取“限高”等措施。
天眼查信息显示,据宁远法院就双方合同纠纷案作出的限制消费令,5月25日,宁远法院对永州邮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乘坐飞机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涉双方合同纠纷案的限制消费令 图据天眼查
李先生认为,当地商业中心已转移,案涉老办公楼区域最好的开发时段已过去,开发价值大幅降低。但他仍希望,法院尽快执行,让永州邮政尽早交付老办公楼。
他还说,案涉老办公楼共3层,一楼有约10个门面,除了邮政营业厅,有门面被邮政租了出去。为此,他已提起诉讼,索赔房屋折价及租金等损失。目前,相关司法鉴定结果还没出来,案件还在审理中。
邮政公司回应:法院正复查
法院称案件正在办理中
6月25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永州邮政公开电话,工作人员随后回复称,此案法院正在复查当中,暂不接受采访。
据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公开信息,5月28日、6月13日,李先生先后就此事进行投诉,称永州邮政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至今不腾房给他。
5月29日,零陵邮政回复称,公司始终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该案执行工作暂未推进,系因方圆公司建设的办公楼未进行竣工验收,暂不具备接收条件所致。
6月16日,零陵邮政又回复,称李先生反映的相关问题已由永州中院进行审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零陵邮政5月29日公开回复 图据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6月25日,宁远法院执行局公开电话接线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该院有方圆公司、李先生等与永州邮政相关的执行案件,但具体情况需询问执行法官。随后,记者联系上该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其表示,采访需经当地宣传部门等。记者联系当地宣传部门后,工作人员建议记者直接联系法院对接。此后,记者多次拨打该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该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暂不接受采访。
同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试图联系永州中院,其值班电话接线人员提供的相关电话均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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