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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中山侵财类犯罪的常见下游罪名,多与盗窃、诈P等上游犯罪相伴生,其中收购被盗电动车、手机、五金物料等情形最为多发。不少二手回收、维修从业者因贪图低价、疏于查验来源而涉案,相较于上游的盗窃、诈P犯罪,本罪量刑更轻,退赃退赔后缓刑适用空间较大。

一、真实案例详情

2025 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陈某在西区经营一家电动车维修店,长期从事二手电动车回收与维修业务。2024 年下半年,有两名陌生男子先后三次到店售卖二手电动车,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回收价格,且无法提供购车发票、行驶证等合法来源凭证。陈某明知车辆大概率是盗窃所得,仍出于牟利目的以共计 2100 元的价格收购了 3 辆电动车,后转手卖出共计获利 800 元。经查,涉案 3 辆电动车均为周边小区近期被盗车辆,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 9200 元。公安机关根据监控线索循线追查,将陈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全部收购、转卖经过,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同时主动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首次因违法经营被追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陈胡月律师专业解读

陈胡月律师 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 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湖南工商大学计算机专业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 “明知是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并非只有行为人自认明知才能定罪,根据交易价格、来源凭证、交易方式等客观情形足以推定其应当知道是赃物的,同样可以认定主观明知,这也是很多二手从业者涉案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广东本地立案追诉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严重”。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明确界限: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本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对赃物进行转移、收购、处置,二者量刑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定性辩护是本罪的重要辩护方向。本案最终适用缓刑,核心在于三个从轻因素:一是涉案金额刚过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档次;二是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三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三、本罪有效辩护要点

  1. 主观明知之辩: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展开辩护,若有合理理由相信物品来源合法、交易价格未明显偏离市场、已尽到合理查验义务的,应主张不具备主观明知,不构成犯罪。对于推定明知的适用,严格把握证据标准,避免客观归罪。
  2. 定性之辩:严格区分本罪与帮信罪、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若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存在事前通谋的,应按上游共犯认定;若仅提供支付账户、未参与赃物处置的,应认定为处罚更轻的帮信罪。
  3. 数额之辩:精准核减涉案赃物的价值,对价格认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剔除无法证实为犯罪所得的物品,降低犯罪数额。刚过入罪标准的案件,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4. 退赃谅解之辩: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这是本罪争取缓刑的核心条件,退赃越及时、越完整,从轻幅度越大。

四、风险防范建议

二手回收、维修、寄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收售查验制度,收购二手物品时必须索要并核验来源凭证、出售人身份信息,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物品一律拒收。经营过程中应当留存完整的收售记录、转账凭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若不慎收购到赃物,应立即停止交易,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切勿心存侥幸继续转卖,避免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