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召开,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提请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保障,增加休息休假、职业健康保障、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衔接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工作岗位特殊、职业风险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职业保障。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保障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享有与其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的休息休假制度,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拟规定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心理疏导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职业健康保障,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心理评估、心理疏导等工作。

为明确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针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草案二审稿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管理作出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担任城乡火灾现场总指挥时的职责在消防法中已有规定,建议做好衔接。草案二审稿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担任城乡火灾现场总指挥时,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职权。”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