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前天报道的案子,药店12岁女孩感冒,妈妈去药店买药,药店老板没见着孩子,仅凭电话里妈妈口述的“咳嗽”症状,直接抓了7种药(包含多种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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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是拆零装在透明塑料袋里,连个说明书和标签都没有,还按成人剂量让妈妈拿回去给孩子吃。结果孩子吃了3次药后突然倒地,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尸检查出孩子有先天心脏病是死亡根本原因,感冒炎症、药店配的咳必清药物两个因素叠加,加重心脏负担,加速心衰死亡,药物属于促进死亡因素。

一个活蹦乱跳的姑娘,就这样没了,家属肯定不干,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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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两个最大的争议点,您来评一下:

1.药店 “不见人、凭口述配 7 种药”,算不算非法行医?

算的话,那药店老板非法行医罪,还要民事赔偿家属。

在法律上,认定“非法行医”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诊疗活动”(包括问诊、查体、疾病诊断、开具处方等)。

根据当地卫健部门的调查,药店老板徐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未见到患者本人,也没有进行把脉、查体等医疗操作,仅仅是根据家属口述的“咳嗽”症状,进行了药品的“推荐与搭配销售”。

因此行政层面只定性为严重违规售药,不认定为非法行医。

不过在我看来,这个老板干的事,完全超出了卖药的范围。Ta是听症状、判断病情、自己拼7种药、自己定药量、自己交代怎么吃。整套流程,就是医生看病、开药方的全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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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风险极大,多种处方药、多种止咳药、激素都堆在一起,给小孩吃成人药量。

还有一点,出事后她特意翻出作废的旧处方本,补写单据造假,想掩盖自己乱开药的事实。这就证明她自己也知道自己干的是医生的活,自己没资格干。

再加上她本来就有私下打针行医的黑历史,根本不是单纯卖药,是长期无证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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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属在申请行政复议中,如果维持现在的官方结论,不算非法行医罪,但老板乱开药致人死亡,依然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照样要坐牢。

如果家属维权成功、推翻之前认定,确认这次配药是非法行医,那老板就是非法行医罪中的无证行医致人死亡,量刑很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个争议点,孩子有先天心脏病是主因,药物只是辅助因素,药店要不要承担责任?

先说我的推断,药店必须承担责任,但大概率不承担“主要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次要责任”。

首先说法医事实:尸检报告明确认定,女孩猝死的根本病理原因,是她自带的罕见先天性心肌病。

这种心脏缺陷让她心脏耐受度极低,本身就存在猝死隐患。从医学角度看,基础病是 “根基死因”,本次感冒和药物只是叠加诱因。

然后再看,谁制造了本次伤害风险”。

第一,孩子和家属完全无过错。全家事前完全不知道孩子有先天心脏病,没有隐瞒病情、没有乱吃药、没有监护疏忽,不存在任何可以减轻药店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二,药店的违规是实打实的人为过错。

药店不见患者、仅凭口述乱配 7 种药、多种处方药 + 止咳药 + 激素乱叠加、儿童用成人剂量、无标签无提醒,整套操作严重违反药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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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法医明确认定:药店开出的药物,对本次死亡起到了促进、加速、诱发作用。

简单说:孩子身体本来有隐患,但是药店的违规用药,亲手引爆了这次致命心衰。所以药店仍需担责,多少的比例,就看法院认为药店违规用药对死亡结果的促进作用有多大,来判定。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