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赵杰律师执业 13 年,代理的两起典型民事案件均取得胜诉结果:新材料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返还 51.4 万元,律师通过逐笔举证款项合法来源,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求;共同饮酒后单方事故死亡索赔 36 万,律师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维度全面抗辩,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两案清晰展现了安徽本地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举证规则、共同饮酒责任认定的核心裁判标准。
1. 不当得利纠纷:51.4 万诉求全驳回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案件背景
某新材料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邓某某代表钢结构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进入仲裁程序。仲裁中三笔共计 51.4 万元的转账未被认定为工程款,新材料公司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收款人邓某某个人要求返还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给付欠缺法律原因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核心抗辩思路
赵杰律师作为邓某某的二审代理人,确立 “驳斥无法律依据主张,书证印证款项合法来源” 的核心策略,逐笔对应三笔款项的真实性质:
- 20 万元:提交钢结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证人证言,证实该款为工程旧钢材换新的补偿款,邓某某仅为代收款,与个人无关;
- 6.4 万元:提交与公司员工的通话录音、向下游施工方的转账记录,证明该款为应付工程配套费用,已实际转付实际施工人;
- 25 万元:提交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为公司人员陪同案外人采购二手钢材的货款。
同时律师援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可与书证、录音、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其他法律关系败诉后的兜底救济案由;原告在工程款主张未获支持后转而起诉不当得利,恰恰说明其对给付原因有明确认知,不符合 “无法律根据” 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2. 共同饮酒死亡案:36 万索赔全驳回 厘清因果关系边界
案件背景
2019 年 8 月,甲与包括被告乙在内的 12 人共同就餐,席间甲借口去卫生间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后又前往别处二次就餐饮酒。当日下午甲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经血检酒精含量达醉酒标准,交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甲的近亲属起诉 12 名同餐人员,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36 万元。
核心抗辩思路
赵杰律师代理被告乙,从事实、因果、举证三个维度全面抗辩:
- 还原事实经过:通过监控录像证实甲系主动借口离开,无强迫劝酒、阻拦离开的情形;通话录音证实甲存在二次饮酒,且二次同餐人员已赔偿 7 万元,第一场酒席的责任基础被大幅削弱。
- 切割因果关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醉酒驾驶操作不当,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且酒精来源涉及两场酒席,原告无法证明死亡结果与第一场酒席的直接关联。
- 明确举证责任: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劝酒行为、未尽照顾义务,也无法证明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甲自身承担主要过错,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劝酒行为,也无法认定案涉酒席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总结
赵杰律师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 13 年,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始终坚持精细化办案理念。两起案件也明确了安徽本地同类纠纷的裁判共识:
-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需对 “无法律根据” 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可通过举证款项合法来源抗辩,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其他法律关系败诉后的兜底救济。
- 共同饮酒责任以过错为前提,仅在同饮人存在强迫劝酒、未尽照顾义务等过错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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