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召开,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104条,拟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并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

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3万亿元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制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法相关制度安排已不能完全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需要,需要系统修改完善。

数据显示,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3.3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0.8%提高到2.4%,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

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小额零星采购拟按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为解决实践中各方反映较多的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法律适用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

为解决重程序轻结果、采购需求不清、合同约束不强、绩效有待提高等问题,修订草案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前期准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

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在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方面,修订草案着力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草案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化相应法律责任;强调公开竞争,明确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并将实践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实现从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到验收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但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草案还通过“负面清单”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要求,规定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进一步完善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采购程序,新增关于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法的规定,并新增条款治理低价无序竞争、完善争议处理机制,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