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召开,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提请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进一步完善处罚规定,增加被审计单位等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体现从严监管、精准处罚、过罚相当。
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面对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十分关注,有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做好有关法律条款之间的衔接。
进一步完善处罚规定,体现从严监管、精准处罚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等不得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文件及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增加一条专门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业务范围差别较大且多数是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草案二审稿对相关条款中罚款的下限不规定具体数额,对暂停业务作进一步细化,以便于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到过罚相当。
恢复“明知、应知”规定以准确界定责任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提高审计质量,拓展服务网络,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这一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总体性要求,以充分发挥其作为财会监督专业力量的重要作用。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禁止行为的规定,明确了明知而为的和按规则应知的认定,有利于准确界定违法行为和责任。修正草案删除了该条中明知、应知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易产生不同认识。
根据相关意见,草案二审稿建议恢复现行法中明知、应知的规定,同时结合本次修法增加的未保持应有职业怀疑的规定,以更好适应处理各种违法情形的需要。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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