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当面寄出和签收的快递

通过智能快递柜就能跟快递员交接

便捷又安全

然而,有人却利用它

偷偷做起了毒品交易……

案情回顾

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通过向上家介绍客源,从中牟利。某次贩卖毒品时,潘某将“麻古”包装成护发素,通过快递寄送至买方指定的智能快递柜,最终签收完成交易。

后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刑法》第347条 第1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4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出违法所得。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制发司法建议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智能快递柜,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短时快递存取服务,有效提升了快递末端寄送效率。然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注意到像智能快递柜这样的无人收递设备具有非接触性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让毒品交易过程更复杂隐蔽。

为从源头筑牢寄递安全防线,法院梳理近年毒品犯罪案件,针对审理发现的寄件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快递收检验视及安检力度不足、智能快递柜监管有所欠缺、部分寄递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等情况,向邮政管理部门、同城“跑腿”平台公司以及相关寄递企业发送司法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在平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标明用户利用平台运输毒品等违禁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规范收件查验身份、验视内件的操作程序安检项目。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处理平台涉寄递安全事件,对相关违规用户依据过错程度采取警告、功能禁用、账号封禁等措施,对经动态监测发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风险信息等情况及时移送处置。

三是深化普法宣传,定期组织一线从业人员开展预防和处置寄递毒品犯罪专题培训,尤其加强对新型毒品识别、应对处置措施的宣传教育。

通过对传统寄递及新型寄递模式的全链条式覆盖,协力织密寄递安全司法防护网,共同推进全域禁毒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收到司法建议后组织讨论研究,向法院复函表示:将完善寄递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禁毒培训宣传,加强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切实履行“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关注重点地区快件检查,及时报告线索信息;强化宣传提升防范意识,利用智能快递柜屏幕等渠道投放禁毒公益广告,加大禁毒知识宣传力度;严格行业监管,采用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严禁快递企业对协议客户进行批量收件,坚持一票一验,推动企业落实安检机配置、安检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相关公司认真研究并对落实司法建议提出意见:将强化寄件风险提示,在快递柜柜机屏幕的寄递界面中增加“根据法律规定,邮寄毒品等违禁品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严格寄件实名验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等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快递入柜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并提供相关违法、犯罪证据线索及风险信息;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涵盖新人入职培训、在职人员定期培训以及专项课题培训等多种形式,针对实名收寄、开箱验视、过机安检及档案记录等流程环节开展宣讲培训和专项测试,提升从业人员违禁物品敏感性。

来源:江苏高院

文字:向怿钰 许雅璐(苏州姑苏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