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应急局公布4起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典型案例,涵盖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违规上岗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涉事单位及个人已分别被处以0.5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款,旨在强化警示教育,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1
大连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不规范案
2025年12月3日,大连金普新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业现场柴油储罐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和防护围堤,未开展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检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连金普新区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6万元。
案例2
大连某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2025年12月11日,大连市中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大连某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安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无法出具书面定期检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连市中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0.5万元。
案例3
某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6年2月26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相关经营线索开展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某存在以下问题: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大连市普兰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该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0.182万元。
案例4
大连某餐饮经营主体特种作业人员违规上岗动火作业案
2026年3月16日,大连市长海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长海县某餐饮经营主体作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从事电气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上岗动火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长海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及《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对该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1万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肖崟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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