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的上午,经法定程序审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落马高官李建平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司法部门依规安排李建平与直系亲属见面道别。这位曾在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独揽大权、一手遮天的原党工委书记,最终为自己一系列严重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最沉重的生命代价。
李建平1960年5月出生于河北霸州,1982年大学毕业之后正式步入职场。早年期间,他先后在内蒙古电子学校、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团委、内蒙古啤酒厂、呼和浩特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多家单位任职。多年的基层和岗位历练,不仅让他积累了丰富的职场工作经验,也逐步搭建起属于自己的人脉圈层,为后续职务晋升奠定了基础。
1996年3月是李建平职业生涯的关键转折点,他调任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主任,正式跻身水务行业体系。在此后的多年里,他陆续出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多个关键岗位。
2001年,李建平新增兼任春华水务集团董事长一职。2004年6月,他再度升职,出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时继续兼任春华水务董事长,深耕水务领域整整十五年,手握行业核心管理权。
2011年3月,李建平调离深耕多年的水务系统,履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该开发区1992年正式设立,2000年获批成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当地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载体,战略地位举足轻重。党工委书记一职权责宽泛,把控着开发区各类核心事务,也让李建平的个人权力攀升至职业生涯的顶峰。
但权力的登顶并未让李建平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反而让他愈发狂妄放肆、肆无忌惮。他彻底背弃初心使命,利用手中掌控的公共权力大肆敛财,贪腐的胆子越来越大,违纪违法的行径愈发猖獗。
2018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外通报,官宣李建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对其启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2019年8月,李建平被正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随着调查工作层层深入、全面铺开,其隐藏多年的各类违法犯罪事实被逐一查清、查实。
经人民法院审理核验,李建平的多项重大违法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巨额贪污、大肆受贿、挪用公款以及包庇涉黑组织四大板块。
在贪污犯罪层面,2016年至2018年期间,时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李建平,利用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恶意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涉案总金额高达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的涉案款项因各类原因未能实际到手,属于犯罪未遂范畴。即便剔除未遂金额,其实际涉案数额依旧极其惊人,换算下来,两年间他日均侵吞国家资产近200万元,敛财速度骇人听闻。
在受贿犯罪层面,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依托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的职务身份,借助工程发包、项目审批、资源倾斜等便利条件,为多名企业经营者、社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累计收受各类贿赂财物折合5.77亿余元。众多行贿者皆是看中其手中的公权力,试图通过利益输送换取项目资源、政策便利,而李建平向来来者不拒,全然无视法律法规和纪律红线。
在挪用公款犯罪层面,2006年至2016年的十年间,李建平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违规挪用国有企业公款,累计总额达10.55亿余元。这些公款被其肆意支配用于各类私人用途,截至案件案发,仍有4.04亿余元公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不可逆的巨额财产损失。不同于直接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的贪污行为,挪用公款是违规占用公共资金且拒不归还、无力清偿,两类行为均严重损害国家财产权益,性质极其恶劣。
除了多项经济类犯罪,李建平还存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重罪行。他长期与涉黑团伙头目赵文远深度勾结、往来密切,利用自身公职职权,在土地征收、拆迁改造、岗位调配等多项事务中,为赵文远涉黑团伙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大开绿灯。
后续赵文远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7项罪名,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一名手握公共权力的党政干部,公然与黑恶势力勾结,滥用公权为黑恶团伙撑腰,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极大损害了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破坏了基层治理生态。
在实施贪腐犯罪的过程中,李建平用尽各类隐蔽手段、钻营漏洞。他将开发区下属的国有全资企业视作个人私有的“钱袋子”,随意支取、肆意支配国有资产。为规避监管、隐匿罪行,他还借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公司,自己隐身幕后实际操控经营、谋取私利。
为彻底掩盖自身涉案痕迹,李建平授意某酒店三名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他人名义注册公司,由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则隐匿幕后掌控公司全部运营和收益,通过这种隐蔽方式规避纪检监察和司法核查,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其履职期间的荒唐行径远不止于此。在任免下属国企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核心管理岗位时,李建平全然无视国企人事任免规章制度,摒弃正规考核选拔流程,竟以石头剪刀布的游戏胜负随意敲定高管人选,按游戏排名依次分配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岗位。事关巨额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国企核心岗位,被他如同儿戏般随意安排,足以看出其专权跋扈、目无法纪,彻底将公权力私有化、个人化。
通过各类违法手段大肆敛财后,李建平将巨额非法所得肆意挥霍处置。部分赃款被其用于境外赌博挥霍,部分非法资金被秘密转移至海外账户,剩余大部分钱财则被用于购置各类高端奢侈品和珍贵藏品。他痴迷于收藏名家书画、古玩玉器、黄金饰品、名贵腕表等贵重物品,还囤积了数万瓶中外高端名酒,各类藏品总价值高得惊人。
2022年9月7日,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定,李建平先后触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项重罪。判决文书明确指出,其贪污、受贿金额均达到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标准,部分贪污赃款用于赌博挥霍、部分转移境外,犯罪情节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利益带来特别重大的损失。其挪用公款数额庞大,巨额款项直至案发仍未追回;同时长期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作恶,涉黑犯罪情节严重。
法院综合判定,李建平一人身犯数罪,主观作恶意愿极强,犯罪行径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必须予以最严厉的惩处,最终判处其死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建平及同案涉案人员不服判决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8月22日,内蒙古高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定一审法院查清的案件事实清晰完整、证据链条真实充分、罪名判定精准无误、量刑尺度合理合规、审判流程符合法定程序,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该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核准申请后,对全案事实、证据、审判流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复核审查。经核查确认,李建平的四项罪名均成立,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其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均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大损失,其中贪污罪行性质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最高法最终认定一审判罚、二审裁定均合法合规,无任何程序和实体瑕疵,依法核准对李建平的死刑判决。
2024年12月17日上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核准裁定书和死刑执行命令后,依法对李建平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这名曾经身居高位、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因肆意滥用权力、突破法纪底线、犯下滔天罪行,最终迎来了法律的终极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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