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种相关条文

种植罂粟超过500株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处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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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种相关条文

一、核心禁种条款(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二、法律责任条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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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禁种相关条文

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健康危害:罂粟全株有毒,其果实中的白色乳汁是提炼鸦片的原料。食用罂粟壳或含有罂粟成分的食品,会导致人产生依赖性,形成毒瘾,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神经系统、心肺等器官,甚至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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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禁毒条例》禁种相关条文

1. 总体方针(第三条)

坚持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

2. 属地与主体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禁毒工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日常管控,承担禁种铲毒属地责任。

3. 明令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禁止在食品、烟草、电子烟油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

4. 巡查处置要求(第十二条)

公安、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联合开展踏查、航测等排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立即组织铲除;村(居)委会发现后及时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 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种植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护,按规定给予奖励。

6. 法律责任

对非法种植行为,依法区分情节予以治安处罚;数量较大、抗拒铲除等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依法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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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禁毒

一审:叶菁璇

二审:廖真

终审:英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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