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2011年启动,当事人继承李某名宅基地房屋,该房屋为地下1层、地上9层高层建筑,地处西安二环内城市核心规划区。多年来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合法补偿安置协议,2025年6月27日区政府单方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决定书》,强行划定货币补偿方案,核算补偿总额仅265万余元,抵扣多年从开发商处支取款项后仅剩余108480.4元补偿款。
案情直击:不服该违法补偿决定
当事人不服该违法补偿决定,委托律师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全面指控补偿决定实体、程序多重违法,历经完整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于2026年6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合法补偿安置决定!
专业攻坚:六大违法事实,法院全部认定成立
(一)剥夺法定安置选择权,单方强制货币补偿,程序严重违法
拆迁安置方案明确赋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二选一的法定权利,原告从未书面、口头放弃产权调换诉求,但莲湖区政府未依法征询当事人真实意愿,直接单方面确定货币补偿方式,严重侵害群众安置选择权,法院认定该补偿依据不足。
(二)补偿核心依据评估报告程序违法、证据无效
案涉补偿完全依据2011年估价表作出,估价时点距出具补偿决定相隔14年,城市房价大幅上涨,评估价值完全脱离房屋真实市场价值;同时评估机构未依法告知原告复核、申请专家鉴定的救济权利,电梯、发电机、全套厨卫、三相电、配电箱等大量房屋附属设施遗漏评估补偿,政府无法举证评估流程合法、评估项目完整,法院直接认定该估价表不能作为补偿合法依据。
(三)多层建筑补偿标准不合理,变相压低补偿金额
涉案房屋地下1层、地上9层,属于完整可使用高层建筑,但征收方仅对1-2层按3380元/㎡核算房屋价值,地下层、3至9层仅按极低残值补偿,完全无视房屋实际使用价值、二环核心区位价值,周边商品房单价早已达15000元/㎡以上,补偿标准无法保障群众置换同等居住房屋,严重损害百姓基本居住权益。
(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未参照国有房屋标准补偿,实体违法
案涉地块早已纳入西安市城市建成区,依据最高法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司法解释,位于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市场标准公平补偿。但区政府仅适用老旧城中村集体房屋补偿标准,大幅压低补偿总额,补偿标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五)多年支取款项被强行抵扣,事实认定证据严重不足
2012至2025年间原告从开发商处支取部分款项,仅为生活周转临时借款,双方从未签署认可整体补偿标准的书面协议。庭审核对收支凭证时,原告对12笔合计120万元款项不予认可,收条、借条全部由开发商单方保管,征收机关无法举证款项性质、真实金额,直接抵扣255万元补偿款无事实与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六)项目拖延14年才作出补偿决定,长期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改造项目2011年启动、2017年已完成全村回迁,在原告主动提交履职申请后,征收部门时隔十余年才出具补偿决定,长期拖延履行法定补偿职责,行政不作为事实清晰。
法院裁定:判决核心结果,获得法律强力支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全面审理,认定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作出两项关键判决:
1. 依法撤销区政府2025年6月27日出具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决定书》;
2. 限令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依法为当事人作出公平、合法的安置补偿决定;
维权启示:征地拆迁遇违法补偿,务必依法起诉维权
1. 安置选择权不容强制剥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中,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是法定双选项,行政机关无权单方指定补偿方式,强行单一货币补偿属于典型违法行政行为;
2. 老旧评估报告不能多年后继续使用:征收补偿估价时点应当贴合征收实施节点,间隔十余年的评估结果无法反映房屋真实市场价值,遗漏电梯、发电机等重要附属物评估,补偿决定直接丧失合法基础;
3. 临时借款≠认可补偿标准: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前提下,被拆迁人因生活困难支取的周转款项,不能直接等同于认可征收方制定的低价补偿标准,行政机关抵扣大额款项必须完整举证款项性质、金额;
4. 城区集体房屋征收有权参照国有房屋补偿:地处城市规划核心区的宅基地房屋,若征收方仅按极低集体重置价补偿,群众可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主张公平市场补偿;
5. 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可主动起诉:征收项目长期搁置、多年不出具补偿方案,被拆迁人可书面申请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拒不作出或作出违法决定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撤销违法文书、责令重新补偿。
本案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维护被拆迁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司法立场。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拆迁补偿,普通百姓无需妥协退让,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提起行政诉讼,能够依靠法律推翻违法行政决定,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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