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范辉

根据云南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建设路支行韩艳龙私自变造海报开展不当宣传,冒用客户名义办理贷款, 韩艳龙 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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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金融监管局处罚之前,韩艳龙已经因为违法行为被判刑十五年。

裁判文书显示,2012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韩艳龙分别在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正义路、建设路支行工作。

在任客户经理期间,韩艳龙等人组织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前往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宣传存款政策,通过宣称可以领油、米等,吸引23名村民将存款分别转存至其所工作的两家支行。

为村民办理存款后,韩艳龙竟将村民的存款当作自己的“钱袋子”,通过擅自为村民办理贷款的方式转移贷款资金,挪为己用。

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韩艳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村民的名义在村民下载的交通银行手机银行APP上将村民的存款予以质押贷款。

贷款发放到村民账户后,韩艳龙又通过POS机刷卡、转账方式将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转移到其实际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名下,并将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消费等。

经查,韩艳龙以村民名义申请自助式存款质押贷款共计40笔,贷款金额合计836.13万元,到期已偿还贷款本金780.13元。其中,11名村民账户偿还的贷款本金229.50万元,利息85790.28元。还款资金来源于其贷款时质押在银行的大额存单资金。此外,韩艳龙还以自己的名义向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了“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截至案发并未还清。

法院最后判决,韩艳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责令韩艳龙退赔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5.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