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社保“第六险”来了
一起来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26〕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社保“第六险”
覆盖哪些人群?
有哪些保障待遇?
福建省《实施方案》的核心政策:
将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就业城乡居民等纳入福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关于缴费基数,区分不同主体确定。其中,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居民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关于缴费费率,统一为0.3%。其中,居民费率可从0.15%起步,5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区可直接按0.3%筹资。
关于分担比例,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比例共同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费率缴费,原单位不缴费;居民由个人和财政按1:1左右共同缴费。
明确保障的是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是指6个月以上。
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对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方式的,在支付比例上予以适当提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对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满4年的未就业城乡居民,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60%;对未按时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将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推进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
2026年底前,省本级、泉州市、厦门市、三明市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中泉州市和厦门市制度覆盖职工和居民,三明市制度覆盖职工;原试点城市福州市2026年底前将政策覆盖范围从职工扩大至居民;
2027年底前,莆田市、宁德市、龙岩市、漳州市等统筹地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职工;
2028年底前,各统筹区均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省职工和居民全覆盖。
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二、重要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夯实民生保障的关键一环,是我国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推动共同富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群体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照护保障,提升失能群体获得感,减轻家庭负担。同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将有效带动养老、照护等多种服务业态发展,完善银发产业链,形成我省养老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各统筹区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到2028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职工和未就业居民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明确参保和筹资政策
1.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统筹层次。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居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
3.筹资标准。一是缴费费率,统一为0.3%。其中,居民费率可从0.15%起步,5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区可直接按0.3%筹资。二是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工资、居民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三是分担比例,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同比例共同缴费,退休人员由个人按0.15%费率缴费(原单位不缴纳);居民由个人和政府1:1左右共同缴费。四是特殊人群,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照医疗救助规定资助参保。
4.筹资渠道。符合条件的统筹区,用人单位筹资可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平移调整,不增加单位缴费;在职和退休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缴纳,支持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共济缴费。
5.征缴方式。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三)明确保障范围和待遇政策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为待遇享受对象,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若国家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则从其规定。
2.待遇基数。一是起付标准。不设起付标准。二是支付比例。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三是倾斜支付。支付比例适当向居家和社区护理倾斜。四是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支付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部署探索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4.参保激励。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对未就业居民实行连续参保激励,提高支付比例;落实断保待遇等待期政策。
(四)规范管理服务体系
1.规范评估和长护服务。落实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和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2.完善支付和基金管理。建立适应不同服务模式的长期护理服务支付方式,健全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监管体系。
3.优化经办和信息支撑。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根据国家部署做好跨统筹区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政策。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功能应用。
4.支持发展和培育市场。鼓励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培养长期照护师,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家政服务人员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支持信息化、智能化技术与长期护理服务融合。
5.落实分工和协同推进。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共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四、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福建、人民网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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