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国信发〔2026〕4 号)发布,围绕规范来访登记明确刚性规则,核心划定越级走访、重复走访不予登记两类情形,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推动矛盾就地化解。
针对越级进京走访,办法明确刚性门槛:未走完市、省逐级流程,无法提供省级答复、告知文书直接进京走访的,接待窗口不予登记,引导返回属地处置。该规定并非限制群众诉求渠道,而是落实《信访工作条例》逐级走访要求,倒逼属地靠前处置;若因基层推诿、不规范出具文书迫使群众越级走访,上级将依规提出追责建议,权责双向约束。
针对反复信访,办法区分两类情形:一是信访事项尚在法定办理期限内,同一人多次进京走访,不予重复登记,群众可通过网上信访、电话查询进度,无需反复上门;二是合理诉求已依法办结、政策落实到位,仍持续重复走访的,不再登记,工作人员开展法治疏导,存在扰序行为的依法处置。
不少群众存在误解,认为 “不予登记 = 无人处理”,实则并非如此。未走完属地程序的越级信访,回本级窗口可正常登记受理;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原有办理流程不受影响。同时文件要求各级信访窗口必须逐项登记、出具受理回执,保障群众基础维权凭证。
出台该规定核心价值,是规范信访秩序、节约行政资源,减少群众盲目奔波。群众反映问题应优先使用网上信访,严格遵循区县、市、省逐级流程,妥善留存各级书面文书,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才能高效推动问题化解。
全文如下: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登记工作的办法
国信发[2026]4号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为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引导群众依法文明有序走访,维护良好信访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上信访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条 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反映的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分清问题性质,明确管辖层级和单位,准确区分是否受理,精准进行转送交办,同时向群众出具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单,引导群众配合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调查处理。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依法按政策实质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并按期规范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第三条 各级信访部门要全程跟踪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存在“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应追责而不追责、应查处而不查处”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并进行督办,有针对性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效促进问题实质解决,避免矛盾累积、信访上行。
第四条 群众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走访的,必须持省级机关、单位针对其信访事项出具的告知、答复意见等书面材料或电子文书。无法提供到省级机关、单位走访有关文书或相关证明的,国家信访局和中央有关部委、单位不予登记,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
第五条 地方各级信访部门及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未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未依法规范出具告知、答复意见等文书,导致信访上行的,上级信访部门应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 群众进京走访已经登记,在信访事项法定受理办理期限内重复来访的,依法不予重复登记。对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仍反复进京走访的,信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法治教育和疏导劝离,不再登记,相关数据不统计、不通报。有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群众信访反映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应办理而不办理的典型案例,以及信访事项合理诉求已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但信访人仍缠访闹访的典型案例,视情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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