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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超范围经营, 借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是否不予执行?

李舒律师

阅读提示:实践中,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典型的如缺乏借贷资质、超越经营范围放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仲裁裁决,法院会依平台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吗?本文分享一则河南商丘中院的裁判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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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互联网金融平台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不予执行借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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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5年11月26日,赵某英通过首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梁某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事项如下:借款金额56943.92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赵某英于2017年1月30日始开始预期还款。

二、另查明,首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悠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三、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了梁某伟的仲裁请求,于2019年3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

四、申请执行人梁某伟以被执行人赵某英未履行北仲案字(2018)G第72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河南商丘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河南商丘中院审理认为,首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裁定不予执行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案字(2018)G第723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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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的审查焦点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超范围经营,是否应裁定不予执行借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裁决。对此,河南商丘中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首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管理秩序。如果人民法院以该类仲裁裁决为依据强制执行,势必对市场主体做出错误引导,导致非法金融业务合法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故裁定不予执行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案字(2018)G第723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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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络借贷模式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对于未取得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许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超越自身的经营范围向自然人或法人放贷,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平台无论是诉至法院还是寻求仲裁委的裁决,最终都会因为本身业务不合法而得不到支持。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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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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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该案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商丘中院认为:

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本案中,首某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管理秩序。如果人民法院以该类仲裁裁决为依据强制执行,势必对市场主体做出错误引导,导致非法金融业务合法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北海仲裁委员会北仲案字(2018)G第723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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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梁某伟、赵某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 施类执行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豫14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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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以下3个类案供读者参考。

案例1:广西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执24号】

恩施中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备金融行业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其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实际从事收贷业务,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产生的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广西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仲裁的方式掩盖其非法经营的目的,该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①,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网裁字第70285号裁决。

案例2:恒昌众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傅某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执711号】

重庆二中院认为,众某公司受其经营范围限制[核准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销售电子产品、器件和元件、通讯设备、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展开经营活动)],而以融资租赁形式变相经营借贷业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破坏正常金融秩序,衡水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的衡网裁字(2019)509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网裁字(2019)509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案例3:杭州万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孙某琼追偿权纠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执恢83号之二】

重庆二中院认为,本案的实际出借人浙江万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并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未取得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资质,其超出经营范围开展贷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国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字第22216号裁决认定出借人浙江万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具有从事银行金融业务的资质,但未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该仲裁裁决的执行将会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广州仲裁委作出(2019)穗仲网案字第22216号裁决不予执行。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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