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又畸形的爱情!”广西南宁,21岁女孩第一次约会,就被男友灌醉发生关系,后又长期遭男友殴打控制,第4次报警被殴打后,派出所调解结案未予拘留,数小时后男友闯入其住所砍伤姐姐,并劫持女孩至楼顶致其高坠死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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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于事发当年7月,通过抖音加了一位自称陈某某的男子,后知其真名林建,无业、有前科、比她大几岁,瘦高个常穿黑衣自拍。

林建展开密集攻势:秒回消息、定点报备、早晚宝宝哄骗,半月内何晶松口确立恋爱关系,微信备注悄悄从热恋改成后来的“疯狗”。

恋爱不到20天首次红灯:二人首次单独约会林建便灌酒并发生关系,其后渐显控制欲——禁与异性说话、连环夺命电话、经常查岗轰炸。

8月初两人因琐事争吵,何晶删微信提分手,林建连打5通电话扬言“我要疯了”,继而上门堵人。

8月12日首次发生殴打:因何晶跟男同事多说了两句,林建当街扇打、推搡致其全身酸痛,事后跪地认错“打女人的男人是窝囊废我改”。

何晶在聊天中痛斥“你把我当发泄工具”,但仍未敢告诉父母,她怕林建真把私密照发出去或上门伤家人。

此后林建以发布不雅视频、跳河跳楼、找到老家闹等反复胁迫不许分手,何晶多次拉黑全被另一账号缠回,只好表面应付。

9月22日晚,分手未果的林建摸到姐妹俩租住处,找开锁匠未果便沿下水管道爬上二楼掰断防盗窗钢筋闯入,进厨房拎走菜刀,当着姐姐何丽面将何晶强行带上车带走。

何丽立即打110报警,警方出警,次日凌晨在酒店门口截获林建扣下菜刀,带返所调查。

何晶电话向民警表示“不需处理但担心被威胁”,警方仍按非法侵入住宅+威胁人身安全立行政案件,9月24日对林建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9月25日释放。

拘留释放后,林建变本加厉短信威胁“搞不死我搞你家人”“要么搞死我要么跟我”,何晶不敢再当面撕破脸。

10月13日晚(此为第四次被殴),林建找到何晶再次拳打致其鼻部受伤(诊断鼻中隔骨折、头疼),何晶在朋友陪同下打110,因事发地争议转至上尧派出所(西乡塘分局管辖)。

到所后民警登记录入,传唤林建到场,何晶陈述系第四次遭同一人殴打,法医初检认为未达轻伤标准,在何晶“表示愿调解”前提下,值班民警组织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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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林建赔医疗费等16000元、当场微额支付部分并写欠条,双方签《治安调解协议书》,林建鞠躬道歉后于凌晨5时52分离开,何晶由朋友陪乘坐网约车回租住处。

离开派出所约一小时内,林建尾随或已知地址再次闯入姐妹公寓,持锐器砍伤姐姐何丽数刀(十指几乎砍断),将何晶强行拖拽至附近小区34层顶楼天台。

2024年10月14日清晨,何晶从该楼顶高坠身亡,后经南宁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建提起公诉。

悲痛欲绝的父亲何辰从女儿平板恢复聊天记录才知长期被殴控制全貌,认为若9·22警方深度调查、若10·14上尧派出所对四次家暴者依法处治安拘留而非简单调解放人,林建不至迅速再施暴致惨剧。

遂分别以江南分局(9·22未全面调查处理报警事项)、西乡塘分局(10·14对应予处罚却调解结案、未评估再犯危险)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执法违法并赔偿。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公安机关对屡次家庭暴力报警尤其系分手暴力高危情形,应依法出具告诫书或给予治安处罚,不得随意调解结案。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及村居委会并抄送公安存档;第29条明确法院可依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列举可调解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同时第2款明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针对老弱病残孕及家庭成员施暴等不宜调解的,不得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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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建已有非法侵入住宅前科(刚拘满)、4次殴打同一女友、以裸照威胁、跟踪控制,属典型高分手暴力高危,警方本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给予殴打他人拘留罚款,或依反家庭暴力法出具告诫书并录入家暴档案,而非简单依受害人说可以调解即结。

二、确认行政机关执法违法但不支持行政赔偿,核心在于“行政行为违法”与“损害结果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2、4、5条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致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但因果关系须直接、相当。

本案中致何晶死亡的直接、排他原因为林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属第三人刑事犯罪独立介入;即便警方10·14给予林建拘留、9·22深度调查列家暴档案,亦无法100%排除林建后续铤而走险,故法院认定“无法律上因果关系”驳回赔偿。

综上,法院确认9·22未全面调查处理和10·14接处警行为违法,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警方违法调解与死亡结果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