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67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2026〕836号

XXX等2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大化县文旅项目涉及林地用地政策倾斜的建议(2026734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用林审批流程

2025年4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我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批工作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用林并联审批,同时鼓励各地探索城镇村批次用地用林并联审批,通过建立“一张底图”规范管理、“一次完成”现场勘测、“一并公告”用地用林、“一套材料”共同使用、“一个口进出”融合系统的“五个一”协同机制,有效解决部门间流程不衔接、材料重复提交等问题,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目标,项目落地全面提速。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等均属于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的地区类型,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持续加大文旅项目要素指标保障力度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文旅项目,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林地定额由自治区核销保障,2026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我局已预安排本年度河池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2800亩、林地定额12000亩,用于统筹保障河池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用林需求,林地定额需求确有不足的,可向自治区申请追加并由自治区层面统筹调剂保障。

此外,“点状供地”是为了解决原来既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又不符合单独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而实施的政策。当前我区已全面启用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点状供地”相关政策已不再执行。

三、委托下放用地用林审批权限

2025年10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5〕20号),明确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南宁市除外)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大化瑶族自治县文旅项目用地应以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即该类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审批已委托河池市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暂未有新的修订,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还无法全面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继续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加大力度指导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进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同步开展勘测定界、现场查验(踏勘)、公示公告、费用缴纳(告知)等相关工作,加快项目落地。我局也将充分吸取您提出的将位于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等特殊区域的生态旅游配套设施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模式办理的建议,结合国家林草局近年来实施的深化“证照分离”、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等系列改革工作,深入研究论证,并积极向国家林草局汇报沟通。若获得国家林草局支持和认可,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建设项目用地用林审批流程。下一阶段,我局将综合评估,陆续委托条件成熟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自治区级涉林行政审批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西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6年6月23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