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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顺德渔村事件评起: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2026年6月16日傍晚,佛山顺德暴雨。

一个宝妈骑电动车带着一岁的孩子,停在顺德渔村欢乐海岸店的屋檐下。保安要求挪车,母子冒雨离开。

宝妈拍了一段视频发到网上。

七天后,她清空了账号所有内容。

七天之间发生了什么?

视频上了热搜,“保安驱赶避雨母子”七个字点燃全网,几万人涌进顺德渔村的评论区骂街,保安的个人信息被扒出来,收到大量辱骂私信。

然后反转了——据央广网等公开报道对事发经过的梳理(以及网间传播的监控解读信息),保安说的是“车挪走,人可以留下避雨”;剪掉的那七八分钟里,保安先帮她挪车、指引方向,反复无效后才语气加重;电动车把上挂着折叠伞,从头到尾没撑开;步行一分钟就有永旺商场,走地下通道直达,全程淋不到雨。

这些细节目前主要来自媒体对监控信息的转述与局部披露,非全文公开,但已足够说明:第一波传播拿到的,是一个被裁剪过的叙事。

但反转的消息传播速度,连第一波的十分之一都不到。

保安没有赢。他按规定做事,被几万人骂,被扒信息,到现在还得躲着。

顺德渔村没有赢。道歉了,生意受影响,永旺就在旁边。宝

妈也没有赢。就算反转了,“那个避雨的”这个标签会跟她一辈子。

没有赢家。

你可能会说,

那是反转,至少出发点是好的。

那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2025年8月,21岁的中国女孩池某滢(媒体报道多作池广滢)在埃及失联6天。她母亲焦急寻人,在全网发布求助信息,无数人帮忙转发——“帮帮这个妈妈”“一个女孩子在埃及失踪了”“求扩散”。

人找到了。

但找到的方式让所有帮忙转发的人沉默了。

埃及内政部发布官方通报:池某滢隶属于一个跨国犯罪团伙,共8名成员。该团伙以虚假工作邀约将中国同胞骗至埃及。

受害者刚抵达开罗机场,就被带进高档封闭小区的公寓,蒙住双眼、捆绑手脚,在枪支和刀具的威逼下遭到囚禁。

绑匪夺走受害者手机和钱财,拍摄视频发给家属,索要7万美元赎金,威胁不照办就“撕票”。据中国侨网/红星新闻

2026年6月15日,埃及开罗刑事法院就该案宣判:8名团伙成员中,池某滢等5人因绑架罪成,被判处15年监禁,3人无罪释放。(据中国侨网/解放日报/红星新闻2026年6月22日报道)

顺德渔村,你帮了一个剪辑视频的人。

埃及失联,你帮了一个绑架犯。

前者的后果是保安被网暴,后者的后果是你亲手给犯罪团伙的成员增加了曝光量。

出发点好不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按下转发键的那一刻,你不知道自己在帮谁。

帮助别人有错吗?没有。

广大网民善良的情感道德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在面临浩瀚的网络新闻的时候,我们需要学会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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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7%的查证率

2026年4月,据多家机构转引的舆情行为调研口径(样本量常以万计、覆盖全国多省份),约37%的网民有信息查证习惯。

这一比例出自行业常用的估算区间(35%–40%),核心指向的是:超过六成的人看到信息就信,信了就转。

这不是个别现象。

匿名环境下,约65%的用户会参与群体性负面行为——跟骂、跟评、跟转发。当评论区情绪一致性超过70%,从众转化率突破85%。

顺德渔村事件完美复刻了这个链条。

一条剪辑过的视频,情绪锚点是“保安赶避雨母子”——谁没淋过雨?谁没被欺负过?代入感太强,根本不需要核实。

等监控相关的信息披露时,情绪已经烧完了,没人想看什么七八分钟的平和沟通。

社交媒体的从众效应不是新课题。

研究数据显示,使用推荐系统的用户从众行为频率显著高于随机浏览用户。算法把你可能愤怒的内容推到你面前,你愤怒了,算法把你可能更愤怒的内容推到你面前。

信息模糊度越高,从众倾向越强。

突发公共事件中,超过半数的用户依赖群体决策——越不知道真相是什么,越跟着人群走。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反转永远跑不过第一波:反转需要证据,需要时间,需要核实。而愤怒什么都不需要。

二、自证清白的屈辱

顺德渔村事件里最让人难受的,不是反转本身。

是保安得先承认自己“被怀疑了”,才能去证明清白。

他解释一次,有人说他狡辩;解释两次,有人说他找借口。解释的姿势本身就是一种屈辱。

这叫什么?

这叫“自证清白悖论”——你必须先站到被审判的位置上,才能为自己辩护。而站上去的那一刻,你已经输了一半。

网暴受害者都懂这个感受。

你越解释,越有人说你心虚;你沉默,越有人说你默认。你拿出证据,有人说证据是伪造的;你拿出公证文书,有人说你有钱有势。

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其中一件:被告人吕某某将前女友私密照片散布至数百人微信群,配以侮辱性文字,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

但你想过没有——从照片被发出去的那一秒,到判决生效的那一天,这个女人经历了什么?她要怎么跟同事解释?她要怎么面对家人?判决书能删掉几百人看过的照片吗?

自证清白为什么难?

因为损害已经发生了,而法律救济是事后的。

你能拿到赔偿,你能让对面坐牢,但你拿不回那个被几万人看过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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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60万和十四个字

2025年9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柴某某,网名“柴怼怼”,在社交媒体上持续发布多条诋毁视频,公开声称某知名企业“玉石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并指责其法定代表人“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累计播放数百万次。

法院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

判赔260万元。(据人民网/现代快报)

2026年6月,该案正式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参考案例。

更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

在这个案例里,借出实名账号的,帮忙收款的,享受流量红利的关联方——全部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你不是主角,但你提供了账号,你就是帮凶。

260万是一个数字。

但这个数字背后是一条明确的法律红线:

民法典第1024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时,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的,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这不是吓唬人。

2026年6月19日,演员闫学晶网络名誉维权案阶段性成果公布——四名长期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络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至9日。

其中一人主动在账号首页连续两日发布致歉声明,坦承“为赚取带货佣金、博取平台流量,未核实任何信息真实性,凭空杜撰”。据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腾讯新闻

“未核实任何信息真实性,凭空杜撰”——十四个字,换来6天拘留

四、三层责任,一个空白

中国对网络暴力建立了三层法律责任体系。

第一层:民事责任——赔钱。

民法典1024条、1183条、1194条。柴怼怼赔了260万,这只是民事层面最直观的体现。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层:行政责任——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5至10日拘留,可并处罚款。闫学晶案四人被行政拘留,就是这一层。

第三层:刑事责任——坐牢。

刑法246条,侮辱罪和诽谤罪,法定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三层都有了。但有一个灰色地带。

造谣的人可以追责。发帖的人可以追责。

但是,跟骂的那几万人呢?转发的那几万人呢?人肉搜索保安个人信息的那几千人呢?

指导意见说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注意这几个词——“恶意”“组织者”“屡教不改”。

一个普通人随手转发了一条视频,评论区骂了一句“这保安太不是东西了”——他算不算恶意发起者?不算。

他算不算组织者?不算。

但他参与了那场雪崩。

2025年10月,公安部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10起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编造传播”——造谣的人被追责了,传谣的人呢?

2026年5月,山西警方集中通报6起网络谣言案。

从“泄愤式造谣”到“AI批量生产假新闻”——涉事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几个人背后,是几万条转发、几十万次播放。

法律能追到造谣者,追不到传谣者。

能追到发帖的人,追不到跟骂的人。能追到那个剪视频的人,追不到几万条“这保安太过分了”的评论。

五、一个分析工具:自证清白悖论三要素

自证清白悖论之所以难以打破,是因为它由三个相互强化的要素构成。

理解这三个要素,你就能识别任何舆论审判场景中的“陷阱结构”:

第一,情绪闭环。

你被推上审判席,不是因为事实清晰,而是因为情绪已经闭环。顺德渔村那条视频,愤怒在发布后几分钟内就完成了自我循环——你愤怒了,算法给你更多愤怒的内容,你更愤怒了。在这个闭环里,真相没有入口。

第二,信息不对称。

你了解全部上下文(保安先帮挪车、反复沟通无效后才加重语气),但公众只看到被剪辑后的片段(保安对抱着孩子的母亲喊“车挪走”)。剪辑版先发,完整版后到。后到的那一个,永远追不上先发的那一个。

第三,逆转反转困难。

你解释,有人说你狡辩;你沉默,有人说你默认;你拿出监控,有人说监控是假的;你有官方调查结论,有人说“背后肯定有人”。每一次“自证”都需要消耗更大的能量。而指控者不需要任何能量——他只需要按下发布键。

这三个要素一旦形成闭环,事件本身就已经脱离事实,进入“情绪→审判→宣判→执行”的自动化流程。

保安不是第一个被这套流程碾过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这个模型不只适用于顺德渔村。

它适用于所有“一段视频引发全网审判”的事件——食堂插队、地铁冲突、教室争执。你遇到类似事件时,可以拿这个三要素问自己三个问题:

我的情绪是否已经被闭环锁定?(我愤怒是因为事实,还是氛围?)

我掌握了全部上下文,还是只看到被剪辑后的片段?

如果我是被指控的那一方,我需要付出多大代价才能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如果这三个问题你多半答不上来——尤其是你只看到剪辑版、情绪已经上头——那你的那根转发键,或许可以先缓一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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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你无法预知

2026年6月16日傍晚,那个保安只是在对一辆违停的电动车说“车挪走,人可以留下避雨”。

他不知道七天后自己会被几万人骂。

他不知道个人信息会被扒出来。

他不知道家人会被牵连。他不知道自己会成为一个反转发动后依然没有赢家的注脚。

你也无法预知。

你可能觉得“我只是转了一条视频”,“我只是评论了一句”,“我又不是造谣的那个人”。但当你按下转发键的那一刻,你已经成为雪崩的一部分。

那个被几万人网暴的保安,他今天是你新闻里的配角。

明天呢?也许你在公司门口拍了一张照,被人断章取义配上“XX公司员工XX”发到网上,几万人涌进来骂你。

你找谁?你追谁?你能追回来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这句话写了,也判了,260万赔了,人拘留了,也坐牢了。

但法律追不到你按转发键的那根手指。

追不到,不代表没有后果。

后果是:当你按下转发键的那一刻,你在告诉所有人——剪过的视频可以信,没有核实的信息可以传,情绪比真相更重要。

你在告诉你的孩子,你在告诉看你朋友圈的人,你在告诉这个社会:不用等真相,先骂再说。

然后有一天,被骂的人极有可能变成你自己。

2024年8月1日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是这么写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注意两个词——“不得”和“应当防范和抵制”。前者是禁止,后者是义务。不只是不造谣,你还有义务不传谣。

当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不是法律要追你的责,是我们对网络热点不多去思考点什么,那雪崩的时候,可能我们也会被裹挟其中。

但大多数雪花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制造雪崩。

知道了,就不要再加入下一场。

【参考信息】

[1] 佛山顺德渔村避雨母子事件及反转,据央广网/网易等2026年6月22日报道;顺德渔村官方致歉信;本地网友现场核实:保安说“车挪走人可以留下避雨”、七八分钟沟通被剪辑、折叠伞未撑开、永旺商场地下通道直达.

[2] 池某滢(媒体报道多作池广滢)埃及绑架案:2025年8月失联→母亲全网寻人→埃及内政部通报为跨国犯罪团伙成员→2026年6月15日埃及开罗刑事法院宣判:8名团伙成员中5人因绑架罪被判15年监禁,3人无罪释放,据中国侨网/解放日报/红星新闻2026年6月22日报道.

[3] 舆情行为调研口径:多家机构转引的全国范围抽样调研显示,约35%–40%的网民有信息查证习惯,匿名环境下约65%用户参与群体性负面行为,评论区情绪一致性超70%时从众转化率突破85%.

[4] 最高法2026年3月3日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吕某某侮辱案(将前女友私密照片散布至数百人微信群并配侮辱性文字,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据光明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5] 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柴怼怼”诋毁胖东来案):许昌中院2025年9月一审判决赔偿260万元(胖东来200万+于东来40万+合理开支20万),连带责任确认(借出实名账号的温某某在50万内承担连带责任),2026年6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据人民网/现代快报/南方+.

[6] 闫学晶网络名誉维权案阶段性成果:张某拘留9日、教某拘留9日、史某拘留8日、明某拘留6日;明某致歉声明原文“为赚取带货佣金、博取平台流量,未核实任何信息真实性,凭空杜撰闫学晶子女求学、税务相关负面内容”,据北京道章律师事务所2026年6月19日通报/腾讯新闻.

[7]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3年9月25日发布,明确“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

[8]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旅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2024年8月1日施行;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9] 公安部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10起典型案例,2025年10月20日,据公安部官网.

[10] 山西警方集中通报6起网络谣言案(太原娄烦1起、长治5起),从“泄愤式造谣”到“AI批量生产假新闻”,据光明网/山西晚报2026年5月17日.

[11] 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第1195条(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及平台连带责任)、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第1194条(网络侵权责任).

[12]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法定刑期三年以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5-10日拘留可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