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胁迫按摩技师后翻窗坠亡,家属向酒店索赔45.6万!”广东中山,25岁男子凌晨在酒店按摩时,持刀威胁技师脱衣并划伤对方,被酒店人员救出技师后,自行破坏窗户限位器翻窗从五楼坠亡,家属诉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45.6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5年9月7日晚,刘某与几位同事在中山市某餐馆聚餐饮酒,多名同事后来向警方反映,席间刘某情绪低落、状态反常,曾向其中一名同事发送微信:“我走了,来生再见”;还透露当晚曾动过伤害他人的念头,但最终“没下去手”。

刘某随身从公司宿舍带了一把水果刀,次日凌晨1时40分许,刘某独自来到中山市某合法经营的酒店,前台实名登记后乘电梯上五楼进入房间,预约了按摩服务。

技师蒙某(女)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按摩,凌晨2时50分许,正常服务过程中,刘某突然从背后扑向蒙某,掏出水果刀威胁其脱衣服。

蒙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在争夺过程中被水果刀划伤左胸部、左手掌及右手拇指——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房间外的其他技师听到异常动静,立即通知酒店经理王某。

监控显示,2时51分18秒,经理王某冲进房间,从后方环抱住刘某将其控制,趁机将受伤的蒙某带离房间,此时刘某表示“要穿衣服”,要求王某松手。

王某见刘某暂时放下刀具、起身穿裤子无明显过激举动,便退出房间去查看蒙某伤势、安排报警,顺手将地上的水果刀踢出房间门外,并用对讲机安排一名员工在涉事房间门口值守、密切留意屋内动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时52分16秒,员工到位在门口看守,2时54分许,门口值守员工突然发现刘某爬上窗台、翻出窗外坐在外部窗台上,疑似要跳楼,当即呼叫支援。

仅数秒后,员工再望向窗外已不见其人,紧接着楼下传来一声闷响,刘某从五楼坠落到地面,酒店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

经送医抢救,刘某因高坠致胸主动脉、右肺下叶、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于当日宣告死亡,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结论:符合高坠死亡特征。

经现场勘查,房间窗户原装有限位器,但事发后限位器被外力破坏——系刘某为翻窗自行暴力掰坏。

事发后,技师蒙某以被强奸(未遂)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存在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予刑事立案,但确认刘某持刀胁迫、划伤蒙某的基本事实。

刘某家属则以“酒店过失致人死亡”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同样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5年底,刘某父母将涉事酒店诉至法院,主张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称房间窗户未安装有效防护设施、未能防止高坠风险、事发时未及时阻止刘某靠近窗户,向酒店索赔45.6万余元。

酒店辩称:房间窗户依法安装有限位器,正常情况下成年人无法翻出;限位器损坏系刘某为翻窗自行破坏;刘某持刀伤害技师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后主动翻窗系逃避责任或轻生的自害行为,与酒店设施无因果关系;酒店工作人员及时解救技师、报警、发现坠楼后呼叫急救,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审查监控录像、报警记录、询问笔录、鉴定意见及警方卷宗后,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酒店硬件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与此同时,该义务以合理为限。

本案中,涉事房间窗户按建筑规范安装有限位器,无证据证明限位器在刘某入住前已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普通成年人在限位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可能意外翻出,窗户高度与开启幅度符合国家标准,不会造成成年人失足跌落。

第二,刘某坠楼系自主、主动行为,与酒店无因果关系。

刘某虽饮酒,但监控及证人证词显示其行动自如、思维清晰,未达到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其事先向同事发送告别信息、携带刀具、持刀胁迫他人,表明既有伤害他人意图也有轻生倾向。

翻窗前自行破坏限位器、爬上窗台坐在外侧后坠落,属于对自己生命安全的自主选择与放任,甚至是畏罪或轻生驱动下的自害行为,非酒店原因所致。

在因果关系链条中,酒店的行为并未增加坠楼风险,真正且唯一的直接原因是刘某自己的翻窗动作,我国侵权法采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以死者为大倒推经营者担责。

第三,酒店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

工作人员接到异常报告后不到一分钟冲入房间解救被控技师,将刀具移出房间,安排报警并派人门口值守;发现坠楼后立即呼叫急救和报警。

经营者对住客的自伤自残、特别是突发翻窗行为不具备预见可能性,更不能苛求工作人员在将技师救出后立刻实施人身拘禁式管控。法律要求的是合理注意,而非“全能保镖”。

综上,法院认为酒店对刘某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