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任性?广东深圳,女子年轻时未婚生子,孩子生父用他人(张某)身份证给孩子办了出生证后失踪,多年后为孩子上户口才发现真相,亲子鉴定证实张某非生父,找张某配合换证被索30万,女子无力支付,诉请医院换发出生证明,医院以被冒用人未到场签申请为由拒换发,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许女士二十多岁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自称姓张、比她大几岁的男子,男子嘴甜会哄人,承诺会对她好、奉子成婚,许女士稀里糊涂坠入爱河,不久便查出怀孕。
孕期男子表现得还算殷勤,陪她去深圳某区医院产检,孩子足月后就在该医院顺产下一女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男子拿出一张身份证,上面姓名写的是张某(男,本地人),说是他自己,让院方照此填报。
当时许女士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对证件真伪毫无戒心,医院按惯例核对了男子现场出示的身份证原件后,在出生证父亲一栏填了张某、母亲一栏填了许女士,正页交许女士保管,副页按规定交公安机关入户时使用。
孩子出生后没多久,男子渐渐不回家、电话也打不通,最后彻底失联,许女士四处打听无果,只能咬牙独自带女儿租房住、打零工养家,日子过得紧巴巴但也把女儿拉扯到了该上幼儿园的年龄。
办理户口登记和入园手续时,派出所要求提供出生证上父亲张某的身份证原件或配合核实,许女士这才发现根本联系不上那个男人,试着按出生证上的身份证号去查。
报警求助后,民警根据出生证记载信息找到证件主人张某本人,一核实:张某根本不认识许女士,更没跟她生过孩子!原来当年许女士的男友是冒用张某遗失或被倒卖的身份证,以张某之名在医院登记为孩子父亲,真实身份成谜。
得知真相许女士几近崩溃,但为了女儿能顺利落户上学,她硬着头皮联系上张某本人说明情况,恳请张某配合做个亲子鉴定——好证明张某并非孩子生父,从而申请注销错误登记、换发只填母亲信息的出生证。
张某起初想撇清关系,倒也配合做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清晰载明:支持许女士为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排除张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许女士如获至宝,拿着亲子鉴定报告回原分娩医院,要求删除父亲栏错误信息、换发只记载母亲及新生儿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可医院出生证办理窗口工作人员答复:根据《广东省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换发须提交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书面申请;原证父亲栏写的是张某,就得张某本人带身份证到场签字确认放弃父亲身份、填写换发申请表,缺一样不能办。
许女士傻眼——张某已明确放话:我可以配合鉴定,但让我跑去医院签字换证、把自己名字从别人孩子出生证上删掉?行啊,给30万精神损失费,不然免谈。
许女士独自带娃、月入微薄,哪拿得出30万?她又跑去社区、卫健部门信访反映,均被告知需按医院流程或等公安机关出具冒用证明,折腾数月无果。
走投无路下,许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身份,将签发出生证的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履行为其女儿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庭审中医院抗辩: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系民事证明行为,医院非行政机关,不是适格被告;
2.许女士起诉距发证已数年,超过 行政诉讼法6个月起诉期限;
3.按《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换发需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现无法提供张某证件及签字,不符合换发条件;
4.本案实质是许女士与张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配合。
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第一,《母婴保健法》第23条授权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三款,医院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许女士此前一直不知出生证父亲信息系被冒用,系近期经民警告知及亲子鉴定才知晓,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权利受影响之日起计算,本案未超法定起诉期限。
第三,《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28条第二款虽规定换发一般需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但该条款针对的是首次申请换发之通常情形。
当出现原证载父亲经司法鉴定明确排除亲子关系、被冒用人拒绝配合甚至借机牟利、生父下落不明无法追查等特殊情况时,若已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较高证明力证据证实原出生证记载血亲关系与事实不符。
签发机构在核实原件、确认其他换发条件(母亲身份、住院分娩档案等)已成就前提下,仅以被冒用人未到场签字为由拒绝换发,缺乏法律依据,亦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
被冒用人本就不该是孩子父亲,其放弃或确认与否不能阻碍更正错误登记,医院应依客观证据对已证伪的信息予以更正换发。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医院在法定期限内为许女士之女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可按只载明母亲信息或标注原证作废后重新签发处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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