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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8个月大的男婴,被一个73岁的老人,用竹制痒痒挠,活活打死。

孩子的亲生母亲,在跟老人发生关系后,把孩子往他家里一扔,消失了。

2026年6月,一审判决下来。周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2年。

网上吵翻了,有人觉得判重了——73岁的人,12年出来就85了。有人觉得判轻了——一条命,12年就完了。

但真正让人脊背发凉的问题,不是这12年够不够。

而是——孩子的亲妈去哪了?

事情要从头捋。

2024年8月到10月,周某通过朋友李某认识了高某。2025年5月,高某抱着一个8个月大的男婴来到周某家中,当晚两人发生了关系。

第二天,高某做了一个决定。

把孩子留下,自己走了。

她后来送来过婴儿床和尿不湿。然后就再也没出现过。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彻底消失。

根据新闻的报道,周某独自照顾这个婴儿。2025年6月到7月期间,因为对孩子哭闹不满,为了泄愤,多次使用竹制痒痒挠殴打孩子的头部等身体部位。

7月7日,孩子出现吃饭呕吐、状态越来越差的情况。

周某的第一反应不是送医,是怕自己打孩子的事被发现。

他选择隐瞒,整整拖了4天。

7月11日早晨,周某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

他打电话叫来朋友张某,张某得知情况后报了警。

经鉴定,孩子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DNA鉴定确认:高某是婴儿的生物学母亲,周某和介绍人李某,都不是。

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的生父是谁,至今是一个谜。

2026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被害人系毫无自救能力的婴幼儿,依法应受特殊、优先保护。周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有期徒刑12年。

判决书显示,周某案发时已年满73周岁。

12年出来了,85岁。

法律界有人分析,根据周兆成律师的公开解读,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核心在于嫌疑人主观目的是泄愤殴打,并非追求死亡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区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综合年龄、坦白情节,判了12年,整体在法定幅度之内。

同时,伤害对象为8个月大的婴儿,属于从重情节。

这是周某的故事。

但这个故事里,还有一个人。

高某,孩子的亲生母亲。

判决书和起诉书中记录的事实是:高某于2024年9月生下男婴。2025年5月至6月间,多次将婴儿留在周某家中,未履行抚养义务,其间周某曾告知孩子生病,她未予理会。

一个母亲,把孩子留给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73岁独居老人,然后消失了。

孩子生病了,她不管。

孩子被打死了,她没出现。

目前公开报道中,没有关于高某被刑事追责的信息。

法律界已经有声音提出质疑:把8个月大的婴儿留给陌生人,然后彻底失联,这种行为是否涉嫌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高某的行为导致孩子死亡,性质可能不止于此。司法实践中,如果遗弃行为对婴儿生命安全存在高度危险,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可以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量刑远高于遗弃罪

这些分析基于已公开的事实,高某最终是否被追责、如何定性,需要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

周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高某作为亲生母亲,明知周某无抚养能力还把孩子留下,事后失联,对整件事存在重大过错。言下之意,周某是被逼到墙角才失控的,应该从轻。

法院的回应很明确:高某的遗弃行为,与周某的伤害致死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翻译一下:高某的错,是高某的罪,但高某犯罪,不等于周某就可以打孩子。一码归一码,各算各的账。

可问题是——

这个孩子,从头到尾,被两个成年人推来推去。妈妈不想要他,老人不愿带他。他哭,是因为饿了、不舒服、害怕。唯一能回应他的人,用痒痒挠打他的头。

周某的逻辑链条是:高某抛弃孩子→我被迫接手→孩子哭闹→我泄愤→孩子快死了→我怕暴露不送医→孩子死了。

每一步,他都有别的选择。

打110,找妇联,把孩子送到派出所。找社区,任何一个动作,都比抄起痒痒挠打一个8个月大的婴儿头部要好。

但他没有。

他选择忍、选择憋、选择爆发。

然后选择隐瞒,孩子呕吐、昏迷、奄奄一息的时候,他因为怕暴露,拒绝送医。

整整4天!

这不是被逼无奈,这是主动选择。

但周某不是这个故事里唯一的主动选择。

高某主动选择把孩子扔下就走,周某告知孩子生病,她主动选择不理会。

从把孩子留在周某家的那一刻起,她就主动选择了一个8个月大婴儿的命运。

我们再看另一个几乎同时曝光的案件。

2026年6月,广东一名1岁半的男童,被生父的女友郭某三次脚踢腹部致死。肝脏破裂、胰腺破裂、肠破裂。

案发后,孩子的生父给女友出了刑事谅解书,理由是她不是故意的。

孩子的生母赶到医院的时候,前夫已经在办手续了,孩子已经被推进了太平间。

生母坚决不接受谅解,要求从重处罚。

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孩子都是被大人们推来推去的。推到谁手里,谁就是那个倒霉的人。而那个法定的保护者,往往就在旁边,或者根本不在。

北京另一起案件中,3岁女童被生父的同居女友长期虐待致死——殴打、撕咬、体罚,最后被甩摔致头部重创,抢救无效死亡。

那个案子里,生父的工友早就提醒过孩子身上有瘀伤,生父置若罔闻。

后来生父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的逻辑是:你明知有人在虐待你的孩子,你有能力制止却不制止,你的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

内蒙古也有一起类似案件,2岁女童被生父及其女友虐待致死,生父同样因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追究的不只是动手的人。还包括那个应该保护孩子、却选择视而不见的人。

回到周某的案件。

高某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法定的第一监护人。她把一个8个月大的婴儿扔给一个陌生人,然后失联。她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目前的公开信息中,没有关于高某被处理的消息。

这个案件的残忍之处,不在于一个老人打死了孩子。

在于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处于一种谁都不想要的状态。

生父不明,生母抛弃。被塞给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独居老人。老人带不了、也不想带。

然后悲剧发生了。

每一个环节都有人可以说不关我的事。

高某可以说:我自己也困难,养不了。

周某可以说:是她把孩子扔给我的,我又不是他爸。

中间人可以说过问:人家的事,我管不着。

但那个8个月大的孩子,他不会说话,不会走路,不会报警。

他唯一的武器是哭。

而哭,在那个环境里,换来的是竹制痒痒挠。

法律有法律的边界。12年的判决,在现行刑法框架内有其依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有坦白情节,综合年龄,最终落在12年。

但法律的边界之外,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

一个母亲,把孩子扔给陌生人,导致孩子最终死亡——她的行为该怎么定性?该不该追责?

我们等一个答案。

12年,对周某来说是余生。

对那个8个月大的孩子来说,他什么都没有。

从出生到死亡,没有人在意过他是不是安全的。

“关注见骨,和你一起看清那些不想让你看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