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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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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集意见的通知,征集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25日。

办法提到,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工艺优化、电气化和节能化改造。包括在生产环节用电力替代蒸汽动力,改进加热、传动等关键环节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等。

(二)能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燃料、原料替代改造。包括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梯次利用、供热管网改造,绿氢替代灰氢、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等。

(三)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使用先进电机、风机、空压机等关键用能设备。

(四)人工智能运行优化改造。包括建设能碳管理平台加强精细化管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生产运行等。

(五)低(零)碳园区基础设施低碳改造。包括园区公共区域供热管网升级改造、源网荷储改造、涉及节能降碳的循环化改造等。

省级以降碳量为核心指标,结合项目投资额、碳效评价升档、产能提升等因素给予支持。支持额度实行限高,即对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予以联动支持,省市县联动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5%。省级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择优支持。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支出、厂房和基建投资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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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形成制度统一、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省级节能降碳技改资金统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要求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制造业企业、园区,重点支持“8+4”高耗能行业的制造业企业(化工、纺织、非金属制品、化纤、造纸、橡塑、黑色金属、金属制品<含有色金属>、石化、电气机械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低(零)碳园区等

第三条浙江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工艺优化、电气化和节能化改造。包括在生产环节用电力替代蒸汽动力,改进加热、传动等关键环节生产效率和用能效率等。

(二)能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燃料、原料替代改造。包括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梯次利用、供热管网改造,绿氢替代灰氢、生物质燃料替代煤等。

(三)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包括使用先进电机、风机、空压机等关键用能设备。

(四)人工智能运行优化改造。包括建设能碳管理平台加强精细化管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生产运行等。

(五)低(零)碳园区基础设施低碳改造。包括园区公共区域供热管网升级改造、源网荷储改造、涉及节能降碳的循环化改造等。

第四条省级以降碳量为核心指标,结合项目投资额、碳效评价升档、产能提升等因素给予支持。支持额度实行限高,即对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予以联动支持,省市县联动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5%。省级资金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择优支持。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支出、厂房和基建投资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五条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共同组织实施。其中:

省经信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负责制造业企业(不含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排摸储备,制定项目专项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加强对各地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低(零)碳园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排摸储备,制定项目专项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

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及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摸排储备,制定项目专项申报指南并开展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指导各市、县(市、区)开展本领域项目综合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能源局负责参与能源综合利用,绿色燃料、原料替代,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工业节能项目初审、评审、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印发申报通知,各设区市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本领域项目申报,由经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材料准确、完整。

(二)申报项目符合资金支持方向。

(三)项目已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当前实施进度不超过80%.

(四)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等违法违规记录。

(五)截至项目申报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或省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六)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支出、厂房和基建投资,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项目原则上自申报之日起2年内完成。

第七条各地完成项目材料汇总上报后,省经信厅将申报材料分类分发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初审,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领域分类精准性、产业政策合规性及项目备案、投资门槛、申报主体资质等内容,初审结果汇总至省经信厅。

第八条省经信厅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具体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分领域实施专家分组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分别推荐;省财政厅派出观察员了解评审情况。评审方案、评分标准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共同研究确定,每年度可根据实际动态优化调整。

第九条结合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结果,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研究拟定入围项目名单,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补助金额。拟定名单在省经信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正式公布入选项目名单。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厅报送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等,按照预算法和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资金用于支持省级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实施,鼓励各市、县(市、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预先拨付或部分拨付等方式加快资金兑现。各地支付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资金兑付机制,依托惠企政策在线兑付平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于支持对象和金额均已明确的事后补助资金,原则上应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拨付全部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牵头建立项目实施动态监测机制,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开展项目常态化服务,对实施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相关情况抄送给省经信厅。

第十二条项目名单发布后,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和承担单位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领域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相关情况报省经信厅备案。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方案、建设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但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并达成绩效目标。

(二)项目投资减少额不超过项目申报时额度的20%,且调整后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此类情况项目补助金额应作适当调整,调减部分的资金退回省财政。

(三)实施周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具体由各市、县(市、区)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核算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得将本项目投资额重复计入其他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也不得将其他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投资额计入本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须准备以下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2.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规模佐证材料。对照项目备案文件、申报方案,提供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改造规模等材料,证明项目按批复内容完成建设。

3.项目能效与降碳指标达标证明材料。

4.财务审计材料。提供项目投资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项目申报的实施方案开展验收。

(一)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方案约定的要求;

(二)项目能效与降碳指标是否达到项目要求;

(三)项目实际投资及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主要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视具体情况可增加检验测试、审阅资料、听取用户意见等方式。项目验收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

第十六条验收实施单位结合专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将验收结论报送经信、财政部门汇总,以设区市为单位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一)验收通过。完成项目实施目标,达成绩效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二)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实施目标或未达成绩效目标,且验收专家组认为应予限期整改的项目,给予6个月整改期,并再次验收。

(三)验收不通过。项目未实施,或未完成任务目标且难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完成任务目标,验收不通过。

第十七条 在实施期内(含延期)无法完成实施目标或无法完成绩效目标、实施期超出6个月或项目投资额减少超20%的项目,视为须终止的项目。对于此类项目,各市、县(市、区)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项目领域分工,商财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信部门汇总,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对本领域申请终止项目组织核查,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对最终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不再拨付尚未拨付的分阶段补助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技术性能、碳减排量等指标已完成,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低于申报额度,但仍高于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最低额度的,可予以验收通过,但需按以下要求核算并以差额兑付;市、县(市、区)财政参照执行。

(一)项目投资减少额不超过5%的,按领域经项目属地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原定补助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二)项目投资额减少额超过5%、不超过20%的,补助资金调整为原省级补助资金的80%。已拨付资金超出项目实际补助资金的,收回超额拨付资金。

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年度资金由省经信厅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方案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后联合印发。

第二十一条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由所在地经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管理,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部门职责实行分类指导和监管;对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根据项目属性按部门职责落实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该政策实施期为2026年至2030年,后续视政策实施成效、节能降碳任务完成情况等予以动态调整。

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10-63839809

邮箱:cnc@cecaweb.org.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街道五圈南路30号院1号楼B座509

秘书长:张军涛13552070628

常务副秘书长:王 挺15210302808

零碳项目部部长:汪 琼138103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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