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河南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郑州新密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28”较大灼烫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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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2时56分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刘寨镇宋寨村的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灼烫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7.1728万元。

经调查认定,郑州新密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4·28”较大灼烫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及时平炉、强力捣打炉内危险结构引发喷炉,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熔铸αβ氧化铝砖熔炼过程中,作业人员未及时进行平炉摊料操作,导致炉内熔池表面料层大面积结壳,壳下积聚以二氧化碳和大量氧化钠蒸气为主的高压混合气团;随后使用细长工具强力捣打,造成结壳穿孔、高压气团集中泄放,同时导致炉壁累积的悬空块状物断裂坠入高温熔液,引发熔体内部剧烈气化反应。两者共同作用,炉内压力急剧升高并冲破熔体束缚,发生猛烈喷炉,造成作业人员灼烫伤亡。壳下高压混合气团的积聚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能量来源,悬空块状物坠入熔液引发的内部气化反应起到了触发和加剧喷炉破坏程度的作用。

  • 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郑*伟,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部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吕*峰,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电炉车间4月28日夜班班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员

刘*法,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宋*祥,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5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根,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电炉车间车间主任。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5年年收入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涛,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机电部长、兼职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2025年年收入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郑州新光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存在履职不力等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郑州市纪委监委,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 对有关政府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成新密市刘寨镇政府、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新密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分别向新密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新密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丨吴忠强 实习生 杨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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