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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为孩子投保了一份组合保险,其中少儿特定重疾保险明确将“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纳入保障范围,基本保额40万元,并包含陪护保险金及保费豁免责任。

投保第三年开始,孩子陆续出现发育异常的情况,后续两年间经医院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智力发育障碍”。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及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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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约定“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五周岁以后”为由,主张孩子确诊时不足五周岁,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给付保险金及豁免后续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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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开尔律师迅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一、“5周岁后确诊”条款系限缩保障范围的格式条款,律师指出,该条款在满足疾病定义的基础上额外增加年龄限制,实质上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

二、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强调,保险条款中对“智力障碍”疾病名称虽进行了加粗,但对“5周岁以后确诊”这一关键限制条件并未作出任何加粗、加黑或其他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及《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三、限制条件缺乏合理关联性,律师进一步指出,智力障碍的发生与确诊年龄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该限制条件超出了一般投保人对重疾保障的正常理解,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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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家属支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40万元及陪护保险金12万元,合计52万元,以及豁免主险及多项附加险后续全部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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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致胜、客户至上”的理念,深耕保险争议解决领域,致力于在复杂的保险纠纷中,为每一位当事人守住那份应有的保障与尊严。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