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高考志愿填报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作出“滑档就退费”等承诺,家长花费近四千元购买服务,但考生未能成功录取后,机构却搬出合同条款拒绝退款。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退款义务。
资料图。图源:视觉中国
2024年,王同学的母亲郭女士为了女儿能考上理想的大学,通过网络直播了解到北京某公司的高考志愿填报服务。2024年6月,她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唐先生取得联系。沟通中,郭女士反复强调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孩子物理科目组合459分的成绩刚刚超过当年某省本科批投档线(448分),希望能确保孩子被公办本科院校录取。
在此过程中,郭女士对电子版服务协议中复杂的退费条款表示疑惑,询问“滑档了,费用退款吗”,唐先生明确承诺:“不冲突,只要滑档了,这个必然是退费的,而且这个事也不会出现。”
基于滑档退费的明确承诺,郭女士花费3980元购买服务,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中包含诸如“一旦接收最终志愿表并录入填报系统,视为服务终止,扣除全部资讯费用”“若考生不按照甲方提供的一对一方案进行志愿填报,无权要求退还费用”等条款,但也约定“填报结果出现退档、滑档现象申请退费”可全额退费。
服务开始后,北京某公司的规划师提供了数版志愿方案。最终,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了96个平行志愿的填报,并全部选择服从调剂。然而,录取结果公布后,王同学在本科常规批次志愿填报中遭遇滑档。郭女士立即联系北京某公司要求依据承诺退款,却遭到了拒绝。公司方认为,其工作人员告知了风险,且合同中另有免责条款,滑档是家长坚持己见及政策性滑档所致,不符合退费条件。协商无果后,郭女士将北京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员工滑档退费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合同中相关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关于承诺效力,唐先生作为某公司从事高考志愿填报咨询业务的对接人员,他与郭女士就服务内容、费用及退款条件等进行沟通洽谈,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他的承诺内容对消费者是否订立合同、支付费用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某公司事后以合同条款否定其工作人员在先作出的明确承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王同学出现滑档情形,双方约定的退费条件已经达成,某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履行退款义务。
关于格式条款效力,案涉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其中不予退还费用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某公司的主要责任,且未履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某公司退还郭女士服务费3681元(已扣除299元志愿规划卡费用)。
法官介绍,高考志愿填报事关考生前途命运,考生家长为此支付不菲费用寻求相关机构的指导,正是基于对机构专业能力和诚信经营的信任。提供此类服务的机构更应恪守诚信,秉持专业和负责的态度。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承诺,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机构对此应予负责,而不能在事后以格式条款为由否定先前的承诺。否则,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扰乱服务市场秩序,助长“签约前夸海口、签约后推责任”的不良风气。
编辑 | 京教君
内容来源 |北京晚报(ID:wxbj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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