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通讯员 王若懿 李婧菽
初夏时节的贵州贵阳,绿意盎然、繁花盛开,宛如一幅静美的生态画卷。
5月14日,这座素有“高原明珠”美誉的西南省会城市,迎来了参加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2026年年会的代表委员、专家学者与法官代表。会议期间,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会场气氛活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杨临萍强调,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法典化时代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贯彻实施工作。专业委员会要加强生态环境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研究,强化生态环境及相关领域司法解释立、改、废、释的理论支撑,回应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的理论需要,夯实生态环境司法的理论根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表示,自己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将恪尽职守,推进新时代环境司法理论创新,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持续贡献智慧与力量。
这是一场法治互鉴的思想盛会。与会各方围绕“深入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推动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主题交流研讨,在思想火花的碰撞中探寻环资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
01
审判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跨域性。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打造专业的审判队伍、形成专业的裁判规则,是环资审判工作的根基所在。
贵州,这片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热土,用19年的坚守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贵州高院环资庭庭长李丽表示,2007年设立全国首家环保法庭以来,贵州法院持续优化机构设置,实现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探索出了具有贵州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钱建军建议,全面推行环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专业化机制,构建“立案统一分流、审理协同推进、裁判尺度统一、执行联动落实”的全链条闭环。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首席科学家、研究员於方建议,强化执法司法协同联动,加强法院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信息共享、数据互认、案件移送等衔接机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审判专家库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为生态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提供基础支撑。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则结合《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规定,强调要加强法学院校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联动,借助专业委员会的平台优势,实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双向赋能。
02
法律责任的统筹和衔接
同一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规定,产生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如何做好三种责任的统筹衔接,是本次年会讨论最热烈的问题之一。
“以非法采矿案为例,刑事审判往往最先启动,但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损害鉴定周期很长,行政的吊销许可、责令修复又具有及时性。‘先刑后民’可能延误最佳修复时机,‘先民后刑’又缺乏程序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魏立超的发言直击痛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成阳则从公益诉讼的角度分析了“先刑后民”的弊端。“责任人一旦被判实刑,其履行民事赔偿和修复的意愿及能力都会大幅下降。”她建议,推动“刑民协同”或“先民后刑”的创新模式。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正高级工程师贾德龙提出,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多领域的协调配合,要加强技术专家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尤其是生态修复方案确定、损害评估鉴定中的作用,让判决的执行更具有科学性。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仁强调,应当以生态修复为核心导向,准确区分惩罚性责任与填补性责任,推动环境责任体系从分散适用走向系统运行,从类型并列走向功能协同,从事后追责走向修复治理。
03
修复责任的规范和适用
生态环境修复是环资审判的终极目标。如果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修复,司法的目的就没有完全实现。如何让修复责任真正落地,是本次年会讨论最为务实的问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崔智瑜介绍:“我们始终坚持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首要责任形式,优先于金钱赔偿。”结合首都功能定位,北京法院创新采用建造草坪绿地、种植公益林、建设公益充电桩等责任承担方式,让修复成效可感可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徐娟围绕“碳汇认购”量刑从宽提出建议,应设立比其他类型犯罪更为严格的从宽标准,认购主动性、认购阶段、认购数额与损害程度匹配度,都要作为量刑考量因素,避免“以买代罚”。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陈根发建议,加快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以技术科技手段促进源头预防。同时,将生态修复项目纳入地区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引入市场机制,打通生态修复“最后一公里”。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雷相东强调,生态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应建立从鉴定评估、方案制订到效果监管的全链条专业机制,保障生态环境修复举措落地见效、达到预期治理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在会议总结中表示,本次年会紧扣时代主题,积极回应环境法治需求,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目的。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梳理和研究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各项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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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3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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