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巨力索具(002342.SZ))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巨力索具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5年12月16日以来,巨力索具多次通过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方式进行自愿信息披露,且多次回复均未正面回应投资者提问。其中,2025年12月15日,投资者询问公司是否为长征十二甲提供产品。次日,公司回复称“在商业航天领域公司也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产品支持”。2025年12月16日,投资者询问公司在国内运载火箭、卫星及空间站项目中的索具配套占比、商业航天领域的市场份额拓展情况、是否在航天索具细分品类处于绝对主供地位。次日,公司回复称“公司正积极将技术优势延伸至商业航天前沿领域,且已为国内可回收火箭提供了包括捕获臂装置、试验拉索装置等关键产品支持”。2026年1月4日,投资者询问公司索具产品是否应用于卫星在轨工作部件。次日,公司回复称“在箭体发射前的安装调试、转运以及地面回收等环节已有代表性应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公司股价大幅上涨,期间多次触及异常波动。

2026年2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市场传闻的澄清及风险提示的公告》,对互联网出现巨力索具相关不实信息进行澄清,并披露公司2025年度在商业航天领域取得订单累计金额996.51万元,其中2025年可确认的收入金额占公司2025年收入比例低于0.50%,2026年初至披露日取得商业航天订单累计金额128.65万元,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

河北证监局认为,巨力索具上述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的回复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商业航天为当时市场热点,但公司回复未准确披露在商业航天领域产品应用情况,未准确反映“捕获臂”所处阶段、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等,未完整披露公司在商业航天领域订单金额、金额占比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均很小等情况。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云作为巨力索具时任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互动易平台相关回复,主导实施了上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超作为巨力索具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是对巨力索具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河北证监局拟决定: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张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杨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巨力索具002342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2月11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6年2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投资者可在同花顺APP搜索“维权平台”找到报名入口参与维权索赔。

索赔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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