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普通老百姓付全款购的房何以要为开发商破产来“买单”?

转自今日头条 无双原野ar

倾尽积蓄付全款,甚至用债权抵销房款,房子也进行了装修,本以为终于有了安身之所,却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破产,被管理人一纸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近日,连云港市民秦某浩的遭遇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庭审中,一场关于“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与“购房消费者生存权”的激烈博弈正在上演。

付全款却成“老赖”?债权抵销购房款遭质疑

时间回溯至数年前,秦某浩购买了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凭高实业”)开发的商品房。据其代理律师介绍,秦某浩不仅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其中还包含以合法债权抵销的部分。在房地产市场中,以工程款或债权抵销购房款并不罕见,但在此次案件中,凭高实业的破产管理人却对这一付款方式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质疑,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我们提交了完整的付款凭证及债权抵销协议,管理人接管了企业账册,若认为有假应拿出反证,而不是仅凭主观推测全盘否认。”秦某浩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直言。

已装修的房子却称“未占有”?竣工验收成“拦路虎”

更令人不解的是,尽管秦某浩早已实际接收房屋,并投入资金进行了装修施工,但管理人仍以“工程未完工、未通过竣工验收”为由,否认其实际占有的事实。

“房屋的‘交付’与‘竣工验收备案’是两个法律概念。未验收是开发商自身资金断裂导致的,不能让无辜的购房者买单。”代理律师指出,管理人提交的装修《承包合同》恰恰反向印证了房屋已被实际占有和投入。然而,管理人却试图以装修合同相对方的矛盾,强行切断秦某浩与房屋的实际联系。

生存权PK公平清偿:谁该为破产风险买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企业破产法》与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冲突。管理人主张,根据《企业破产法》“禁止个别清偿”的原则,案涉房屋作为破产财产必须公平分配,因此必须解除与秦某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然而,秦某浩的代理律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强调“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在破产程序中,已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消费者,其物权期待权理应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部分优先权。

“让已经付全款购房的普通老百姓,去承担开发商破产的风险,这难道符合破产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吗?”代理律师的当庭发问,直击案件痛点。

【记者手记】

一边是破产企业众多债权人要求“公平清偿”的诉求,另一边是已付全款购房者对“安居”的渴望。当法条发生碰撞,司法该如何抉择?

若允许管理人随意解除此类已实际履行的购房合同,不仅会让无辜的购房者流离失所,更可能引发群体性社会矛盾,重创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与司法公信力。我们呼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查明事实,厘清法律边界,在“公平清偿”与“生存权保护”之间找到公正的平衡点,给购房者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裁决。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老广记者陈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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