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同事口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面对轻伤二级的不利局面,渠清律师通过重构辩护策略、深挖案件细节,最终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其职业前途与个人声誉。
案件概述
琐事引发冲突 当事人面临故意伤害指控
本案源于一次工作生活中的突发口角。两名同住一室的同事因开门事宜发生争执,从互相辱骂升级为肢体冲突。当事人因情绪失控,致使对方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另有数处轻微伤。当事人本人则未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案件事实清楚、伤情明确,当事人一度面临较大的刑事追诉风险,职业生涯与党员身份均受到严峻考验。
律师介入
第一时间梳理证据 锁定关键突破口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介入。渠清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敏锐发现:本案虽然造成轻伤后果,但存在多个尚未被充分评价的量刑情节,尤其是当事人到案经过、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案后赔偿谅解情况,均存在争取不起诉的实质空间。
渠清律师随即制定了“以自首认定为先导,以认罪认罚与积极赔偿为核心,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法律支点”的综合辩护方案。他反复比对到案记录与询问笔录时间轴,发现当事人系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认定条件。
精准破局
重新梳理事件脉络 锁定偶发性与过错混同
渠清律师没有停留在常规的“求情式辩护”,而是对案件起因进行了精细化重构。他指出,本案系同事之间因生活琐事引发的偶发冲突,双方互有言语辱骂,被害人同样存在激化矛盾的行为,当事人并非单方滋事或预谋伤害,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在此基础上,渠清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第一,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工作中表现优秀并担任管理职务;第二,事发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第三,案发后当事人积极筹措赔偿款项,在侦查阶段即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第四,本案社会危害性有限,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条件。
审查交锋
以专业说服力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虽然案件未进入正式庭审阶段,但在审查起诉环节,渠清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他逐一回应了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疑虑:轻伤二级案件是否必须起诉?当事人系党员、国企中层,是否更应从严?对此,渠清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本地类案处理实践,指出对偶发、轻微、已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在提交书面意见的同时,渠清律师还向检察机关补充了当事人在公司的工作表现证明、既往无任何违纪记录等品格证据,进一步强化了“无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论证逻辑。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渠清律师的辩护意见。
决定落地
不起诉决定保住职业前程 当事人回归正常生活
2026年3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明确认定:周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这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受刑事定罪记录,其党员身份、国企管理职务得以完整保留,职业生涯未受实质性冲击。收到决定书后,当事人专程向渠清律师表达感谢,坦言“如果没有渠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坚持不懈,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起看似“证据确凿、难以回旋”的故意伤害案件,在渠清律师的精准把控下,实现了从“移送起诉”到“不起诉”的实质性逆转。这不仅体现了刑事辩护在审前环节的巨大价值,更彰显了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在处理复杂人身伤害案件中的专业深度。渠清律师以其严谨的法律逻辑、扎实的证据梳理能力和高度负责的办案态度,再次为当事人守住了自由与前途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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