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劳动报)
做好生sang活,过上向往的生活
身在职场,
同事间发生矛盾实属正常,
但有人却钻了牛角尖,
竟想要炸死工友!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
公布这样一则案例
事件回顾:
因工作矛盾,
男子在宿舍排放易燃气体,
意图将熟睡工友炸死
案情显示,被告人胡某新与被害人周某祥均系江苏省宿迁市运河三号桥某改造工地工人,居住在工地提供的宿舍区,该宿舍区由8间集装箱状简易板房联排搭建而成,共计20余名工人居住。
2022年5月16日下午,胡某新因工作问题与周某祥发生矛盾,胡某新遂产生报复周某祥意图,并在手机搜索“密闭空间丙烷爆炸”等内容,后准备采取点燃工地切割金属的丙烷气体使其爆炸的方式将周某祥炸死。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新将工地丙烷气体罐连接气割枪,趁周某祥等4人在宿舍内睡着之机,将气割枪放置在宿舍后窗上,向宿舍内排放丙烷气体,并将宿舍门挂上锁。
因丙烷气体有臭味,被周某祥等人发现,周某祥遂至前窗伸手将门外挂锁打开跑到宿舍外。胡某新见周某祥等人出来,便手持气割枪对着周某祥排放丙烷气体,声称要炸死周某祥,并意图用打火机点燃已经排放的气体,但未能点着。后胡某新被周某祥等人控制。
法院判决:
胡某新犯爆炸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胡某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某祥对胡某新表示谅解。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关法条: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宣判后,胡某新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胡某新撤回上诉。
本案被告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在此,小午小参也提醒广大职场人:
生活、工作没有过不去的坎,
君子动口不动手,
切莫采取暴力行动!
如果你找不到人倾诉
负面情绪难以排解,
不妨拨打12351转3
上海市总工会
“12351”职工服务热线!
24小时心理咨询服务免费提供
劳动报综合自人民法院案例库、北京日报,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辑:李霄
审核:王文怡
更多请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