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合伙成立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多头煲仔炉,由胡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管理工作。2020年以来,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煲仔炉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煲仔炉金额达140万余元。
2024年3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胡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周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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