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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6日中午12点,北京顺义区一家早已停产的毛织厂门口,保安室里只有张老三一个人。

这个岗位是24小时制的。工厂虽然不生产了,但还得有人守着。张老三吃住都在保安室,一天24小时,从头到尾,只有他一个人。

那天中午,他把女朋友接到了保安室。两个人在里面待了一段时间。就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张老三突然倒下,再也没有醒来。

他死的时候,还在岗位上。或者说,那个保安室既是他的工作岗位,也是他睡觉、吃饭、见人的唯一空间。

这个案子在后来几年里经历了工伤认定、一审、二审、重新认定、再诉讼——整整绕了一大圈。而所有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问题:

在值班期间、在岗位上、发生性关系时猝死,这算不算工伤?

一个24小时在岗的保安,连谈恋爱都只能在保安室

先来认识一下张老三。

2014年2月,他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成为一名保安员。同年9月30日,他被派到顺义区一家毛织厂,负责看管已经停产的厂区。工作地点是厂门口的保安室,全天24小时在岗。

整个厂区只有他一个保安。吃在保安室,睡在保安室,除了轮休,他几乎离不开这个岗位。

2014年10月6日中午12点左右,张老三把女朋友接到了保安室。两个人在里面待了一段时间。就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张老三突然倒地,心脏骤停。120赶到时,人已经没了。

公安机关随后介入调查。法医鉴定结论很清楚: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张老三走了,留下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张小石。而这个案子真正的"拉锯战",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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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这不属于工伤

2015年12月,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他的理由很简单:父亲是在工作岗位上死的,应该算工伤。

但人社局不这么认为。

2016年2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张老三系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简单说就是——你死在岗位上是真的,但你是死在"谈恋爱"的过程中,这跟工作有什么关系?

张小石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儿子起诉:"成年人有感情需求,这也算休息"

张小石在法庭上说了一段话,让很多人印象深刻。他说:

"我父亲作为整个厂区唯一的一名保安员,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其在厂门口保安室一直属于在岗状态。也就是说,我父亲被安排到该岗后无法离开工作岗位,由此,我父亲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

他还补充了一个观点:

"我父亲作为成年男性,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

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我爸连谈恋爱都只能在岗位上谈,他这辈子最后几个小时也没离开过这个岗位,凭什么不算工伤?

一审判下来,法院支持了张小石的观点。

法院: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的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保安室,其死亡经鉴定系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两审法院的核心逻辑是:不管张老三在猝死前做什么,他当时确实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要求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三个要件,并没有要求"死因必须与工作职责相关"。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视同工伤。

保安公司还不服,又起诉到法院。但这一次,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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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为什么"谈恋爱"不影响工伤认定

这个案子最有争议的点,其实就一个问题:张老三死亡时正在发生性关系,这和"工伤"有什么关系?

先看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文是这样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注意关键词——它只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它没有说:"必须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突发疾病"。它没有说:"突发疾病前做的事必须和工作有关"。它甚至没有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才算。

第十五条是"视同工伤"条款,不是"认定工伤"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认定工伤",要求"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等因果关系。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放宽了因果关系的门槛——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就视为工伤,不论疾病是否由工作引起。

也就是说,"视同工伤"的本质是"即使和工作无关,只要死在工作岗位上就算"。

这才是这个案子法院判决的根本逻辑。

法院从头到尾没有说"在保安室谈恋爱属于工作职责"。法院说的是:他人在岗位上、死在岗位上,这就够了。

至于他死之前在做什么——谈恋爱也好、睡觉也好、吃饭也好——都不影响"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个事实的认定。

争议之外,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个案子当年在网上引发了巨大争议。支持的人说"法律就该这么判,法条写得清清楚楚";反对的人说"以后谁还敢说工伤标准太严,这都行?"

其实抛开情绪,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24小时在岗的"变相加班",本身就不合理。

张老三为什么只能在保安室里谈恋爱?因为他一天24小时被"焊"在了岗位上。工厂不生产了,就留一个人看门,连轮班的人都省了。

这种用工模式本身就埋着隐患——让一个人24小时待命,那他的"私人时间"和"工作时间"怎么分?他吃饭算不算休息?睡觉算不算休息?谈恋爱算不算休息?

第二,"视同工伤"的边界到底在哪?

"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对无法明确归因于工作的猝死情形给予一定保障。但边界过于宽泛,就可能出现张老三这样的极端案例——连法院都承认他"与女朋友发生关系"不属于工作职责,但仍然认定工伤。

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案子争议这么大——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公众从朴素情感出发,很难接受"工伤"和"发生关系猝死"这两个词放在一起。

结语

张老三死了,留下了儿子。最终工伤认定下来,家属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加起来不是一笔小数目。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子的判决也释放了一个信号:法律在"保护劳动者"这件事上,宁可把网撒得宽一点,也不愿意让任何一个人因为"死在岗位上但和工作无关"而拿不到赔偿。

张老三的女友那天中午为什么要去保安室?因为他男朋友出不来。一个成年男人,连谈恋爱都只能在岗位上进行,这本身就已经够荒唐了。

而他死之后,围绕"这算不算工伤"吵了三年。最后法律给出了一个答案——算。

#法律#​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