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福建厦门的葛某在得知妻子被诈骗了500多万后,短短10天内,从查轻生信息、向妻子倾诉痛苦、因焦虑失眠就医,到最后在家中自缢身亡。骗子张某把骗来的钱全部用来打赏主播和充值游戏,一审被判了14年6个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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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自杀,这个结果到底该不该算在骗子头上?同类案件里法院又是怎么判的?

法院认定因果关系,就像按顺序推倒多米诺骨牌

把法院的思路想象成按顺序推倒多米诺骨牌,只要链条完整、没有外力打断,就能认定某一块被推倒的牌,是由前一块牌造成的。

厦门中院在认定诈骗行为与葛某自杀因果关系时,用了三块骨牌来检验:

  • 第一块骨牌:直接关联性。 葛某得知被骗500多万后,家里背上了巨额债务,他搜索轻生内容、向妻子倾诉“很难受”、去医院看焦虑失眠——这些行为像一串连续的脚印,证明被骗是压垮他的那根最后的稻草,而不是他本来就有的其他问题。
  • 第二块骨牌:时间连贯性。 从1月知道真相到1月28日自杀,前后不到一个月,没有出现其他重大事件来中断这个因果链条。就像多米诺骨牌一块接一块倒下,中间没有被人为扶起来过。
  • 第三块骨牌:无异常介入因素。 法院查明,葛某没有任何精神类既往病史,在他自杀前的这段时间里,也没有发现其他会让他想轻生的事情(比如家庭矛盾、其他重大变故等)。这就排除了“是他自己本来就容易想不开”的可能性。

骗子张某在上诉时辩解说,葛某自杀是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差,属于“意外”,跟自己的诈骗没有直接关系。

但法院用了“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回应:当一个人被骗走500多万、家庭陷入巨额债务时,精神崩溃甚至走上绝路,并不是一个无法预见的“意外”,而是一个具有“相当性”的结果——在普通人看来,这完全是可能发生的。

量刑逻辑:先定档位,再加重量

把量刑想象成打游戏定档位。首先是根据“血量”定档:诈骗罪的量刑根据数额分为三档。山东、福建等地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是50万元。张某骗了507万,远超这个门槛,直接触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基础刑期。

接下来是“加重量”:法院把“造成被害人家属自杀”认定为《刑法》第266条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10年以上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而且张某没有认罪悔罪,被抓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507万赃款全部挥霍,没有退赃可能——这些叠加起来,最终量刑是14年6个月,在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10-15年量刑区间里,接近了顶格。

同类案件的共性与差异:既有一致,也有空白

目前公开检索到的、单纯因诈骗导致被害人家属自杀并被法院认定因果关系的案例,只有厦门张某这一例。所以“共性与差异”的结论,既有明确的规则,也有因样本稀缺带来的判断局限。

共性方面:

  • 量刑构成逻辑一致:以诈骗数额为基础确定刑期区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再叠加“造成被害人家属自杀”的情节作为从重因素。
  • 因果关系证明思路一致:法院都会从“直接关联性”、“时间连贯性”、“无异常介入因素”三个维度来构建因果链条。

差异的潜在空间:

  • 因果关系认定尺度:不同法院的证明标准可能存在“松”与“紧”的差别。有些法院可能要求更严格的“直接因果关系”,有些则可能采用更宽松的“相当因果关系”。但由于缺乏同类案例对比,这个差异目前还没被充分验证。
  • 地区数额标准:虽然目前主流省份如山东、广东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都是50万元,但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数额标准可能更高,这会直接影响基础刑期的触发门槛。
  • 从轻情节未知:本案没有任何从轻因素(退赃、谅解、认罪认罚),如果有从轻情节,量刑会怎么调整,目前还没有案例参考。

总的来说,这类案件的法律逻辑已经相当清晰了:骗的钱越多,基础刑期越高;家属因此自杀,就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从重处罚;想推翻因果关系,你得证明是其他原因导致的自杀。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目前就这一个案例

法律规则的细节,还需要更多同类案件来验证和填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