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李先生与阿根廷某科技公司涉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正式结案。国樽律所涉外劳动法律团队依托跨境劳动争议实务处理经验,精准适用中国劳动法律规则与涉外程序规范,成功认定用人单位暴力裁员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帮助委托人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足额获得违法解除赔偿金,案件结果获得委托人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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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李先生为中国籍劳动者,入职阿根廷某科技公司境内研发岗位,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位于中国境内。履职期间,公司因业务调整,在未与李先生协商、未履行法定裁员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属于无理由暴力裁员。

案件关键时间节点如下:

1.2023 年 4 月 10 日:李先生与阿根廷某科技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担任技术研发岗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中国上海;

2.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未协商调岗或补偿方案的前提下,单方面向李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实施暴力裁员,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3.2026 年 1 月 6 日:李先生正式委托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

4.2026 年 1 月 15 日:国樽办案团队完成证据体系梳理、仲裁文书起草,依法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申请;

5.2026 年 2 月 - 4 月:案件历经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团队围绕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解除行为违法性、赔偿计算标准等核心争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反驳用人单位抗辩主张;

6.2026 年 5 月 28 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全面支持委托人核心诉求,认定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令用人单位向李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付薪资等款项,案件顺利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认定

境外注册的阿根廷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用工,劳动者工作地位于中国境内,依据冲突法规则应当适用中国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2.“暴力裁员” 的违法性认定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定协商与告知程序,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解除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境外主体的仲裁程序效力

境外用人单位可通过其境内授权代表、指定代理人接收仲裁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符合涉外民事诉讼规则的,文书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与裁决作出。

4.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赔偿金核算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为基数,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境外公司支付的薪资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核算基数。

5.裁决的跨境履行保障

针对境外用人单位的赔付义务,可通过执行其境内分支机构资产、境内往来账款等方式实现;同时可依据中阿双边司法协助相关规则,保障裁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

(一)涉外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与管辖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金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涉外仲裁程序与执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等法定方式。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