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将于6月30日起施行。针对建筑市场常见的资质借用、“挂靠”等行为,《建工解释(二)》作出明确否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各种形式的资质借用协议无效,且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基于无效的资质借用协议主张借用费、使用费的,不仅一律不予支持,人民法院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据介绍,出借资质通常也称为挂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直接破坏了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质制度,危及建设工程质量,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法同样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说,实践中,资质借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名为内部承包、合作经营或联营、个人承包、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实为资质借用行为。近年来还出现“加盟分公司”形式的资质借用的现象。简言之,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只出“名”、不干“活”、还收费。
陈宜芳介绍,为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借用乱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工解释(二)》作出了前述规定。
此外,最高法2020年发布的《建工解释(一)》曾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工合同无效。“这类合同无效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企图通过借用资质方式获得有效合同下正常利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陈宜芳介绍,《建工解释(二)》对此规定,上述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
“这实际上阻断了借用资质者当然获得有效合同下的履行利益,另一方面也压实了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借用资质方的责任。”陈宜芳表示。
对于发包人,根据其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就其责任作出区分。陈宜芳解释,如果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资质借用情形,发包人就无需直接面对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建工解释(二)》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对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反,如果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举证证明,发包人对资质借用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可以让发包人面对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建工解释(二)》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工程建设等情况,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支付折价补偿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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