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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实名信息已完整提交各级纪委监委,本文不作公开公示。

被举报人(涉案公职人员):

1. 游新建,原贵州省织金县委书记;

2. 徐开焱,原贵州省织金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3. 付正祥,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织金县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县委副书记、原管委会主任,现任管委会副主任;

4. 李华,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织金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茶店乡书记。

事实及理由

贵州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由青山集团、华友集团、华峰集团联合投资建设,网传总投资约730亿元,于2024年启动征地工作。项目坐落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茶店乡,覆盖大营村、安乐村、湖坝村等村居,项目规划拟用地面积1.37万亩。

举报人合法承包的约30亩土地,被纳入该项目第五、六、七、八批次工业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土地权属清晰、承包手续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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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主体违法、程序严重违规,肆意剥夺群众法定救济权利

根据法定规定,本次土地征收的合法实施主体为织金县人民政府,但实际开展征地、下发通知、签订协议的主体为织金县茶店布依族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征收主体资格严重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无任何土地征收法定权限,茶店乡人民政府跨层级、越权实施征地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

同时,涉案征收工作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涉嫌针对性执法、滥用行政职权。乡政府在未充分沟通、未合理公示、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违规向举报人下发征收通知,并强制要求举报人6小时内完成配合履约,无任何合理缓冲期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征收相关行为,必须依法公告、设定合理自行履行期限,保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权利。涉案行政机关刻意压缩时限、逼迫履约,直接剥夺举报人法定救济途径,属于恶意行政侵权。

因征收主体违法、程序违规、补偿方案极不合理,举报人依法维权,分别于2025年5月18日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经过一审、二审,均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对举报人不具备约束力。2025年5月27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案件被终止后至今未出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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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强行施工占地,蓄意损毁群众财产,掩盖违法事实

2025年7月30日,在未协商一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下达合法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尚未审结的前提下,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施工方在被举报人的授意、默许及推进下,对举报人合法承包的6宗地块、共计约30亩土地实施强制动工。

施工方恶意挖损耕地、彻底铲除地块内全部附属物,造成论事巨大,财产损毁规模大、损失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现状、不得擅自推进、不得恶意损毁当事人财产,确保复议案件公正审理、当事人权益不受二次侵害。涉案单位明知案件处于复议阶段,仍强行施工、蓄意毁地毁物,属于知法犯法、恶意违法,严重扰乱行政复议秩序。

双方就土地面积核算、地上附属物清点、补偿标准事宜多次沟通协商,征收方反复出尔反尔、随意变更核算标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任何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协议。在非法动工、恶意损毁举报人巨额财产后,征收方未经举报人同意、未达成合意,擅自打款,试图以单方打款的方式伪造征收合规假象、掩盖自身严重违法事实,属于刻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恶意行为。

四名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政绩至上,涉嫌严重违纪及多项刑事犯罪

被举报人游新建、徐开焱分别为织金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系毕节磷煤化工一体化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付正祥、李华为项目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全程主导、统筹、推进涉案项目征地及施工工作。

四名公职人员漠视国家法律法规、罔顾群众合法权益,为片面追求个人政绩、打造“形象工程”,蓄意违规推进项目,组织、授意、默许违法征地、强制施工、损毁群众财产,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禁止搞劳民伤财政绩工程、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应当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

从刑事犯罪层面,四名被举报人的行为已涉嫌多项刑事犯罪:1. 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中,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超200万元,远超立案标准,四名责任人主导的违法行政行为,已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2. 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涉案违法占地约30亩,属于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四名主导领导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施工行为在公职人员授意下,蓄意损毁举报人巨额私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相关组织、指挥、实施人员均应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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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违法犯罪,基层推诿包庇问题突出

本案并非单一的征地纠纷或施工纠纷,而是由县级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乡镇政府、施工单位多方联动,蓄意策划、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行政违法及刑事犯罪行为。为逼迫举报人妥协、接受不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涉案单位刻意规避责任,安排非专业、不适格人员负责征地工作,甚至通过非法入户、违规公证、非法测量、断水断电、强制动工等多种违规手段施压,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人已于2025年7月31日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提交举报材料,此稿进行过调整,毕节市纪委监委已对接举报人制作询问笔录,贵州省纪委监委已受理本案,但截至本举报信发布之日,涉案所有违法问题均未得到处置,违法施工行为未停止、涉案人员未被追责、举报人损失未获赔付,上级部门存在明显推诿、放任、包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