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6月22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及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田志刚、王瀚峣作出行政处罚。因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2022年至2024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天健所被没收业务收入240.57万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合计罚没481.13万元;田志刚、王瀚峣分别被处以40万元、30万元罚款。

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涉三年年报审计

经新疆证监局调查,八一钢铁未在2022年至2024年定期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导致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天健所作为八一钢铁上述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未能发现上述重大遗漏,导致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据公告显示,田志刚、王瀚峣为这三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三次审计服务收费共计240.57万元(不含增值税)。

四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保持职业怀疑

新疆证监局指出,天健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多项未勤勉尽责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银行存款实质性程序中,对抽取到的部分八一钢铁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判断不准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恰当审计程序。

  • 其他应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虽设计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但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核查不到位。

  • 应收及应付票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与关联方之间的票据背书往来实施了细节测试,但未见实施“了解交易事项的商业理由、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等审计程序的证据,未准确识别票据往来性质。

  • 关联方交易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关注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但对资金往来性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出炉 机构与个人双追责

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对天健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对天健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40.57万元,并处以240.57万元罚款,合计罚没481.13万元;

  • 对田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 对王瀚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严格要求,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