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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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审判范围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准。

那么,如果当事人未诉请,法院是否应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呢?

最高院在《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本案中,案涉新镇丹江湾二期工程的保证金700万元系王华生个人支付。王华生与大东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并由大东公司为王华生出具《授权委托书》,王华生以此借用大东公司资质进行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大东公司并不进行人员及工程资金的管理。据此,《挂靠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案涉合同虽经备案,亦不能补正其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法有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认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故温春公司关于原判决超审理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与监管属性,效力问题直接关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秩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建筑行业强制性管理规定。

因此,法院审理建工纠纷负有法定审查职责,必须主动、依职权独立审查合同效力,不受当事人自认、协商、诉求范围的约束。

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建工案件,发现以下情形一律主动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无资质、超资质承接工程;挂靠有资质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存在违法转包、层层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违规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的工程项目。以上情形不因当事人无异议而合法化。

周军律师提醒,参与建设工程诉讼时,当事人需提前自查工程资质、发包流程、签约主体,预判合同效力;若合同大概率无效,应提前按照无效合同结算规则准备证据,避免固守有效合同诉求,导致裁判偏差、诉求落空。同时可利用法院主动审查规则,主动披露效力瑕疵,争取按过错比例合理结算,最大化保障自身工程款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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