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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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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公布。其中,广播电视法草案被列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至此,作为我国新闻传播领域长期酝酿的重要基础性立法,广播电视法再次进入国家立法视野,引发业界和学界广泛关注。

坚持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围绕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法等具有重要意义。广播电视法被纳入国家年度立法部署,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数字传播时代深刻变革、完善国家传播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广播电视法的立法现实基础和时代条件

从法治建设角度观察,广播电视法立法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现实基础和时代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广播电视领域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进行治理。现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1997年施行,其制度框架形成于传统广播电视主导传播格局的时期。近三十年来,特别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后,我国传播生态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网络视听平台快速发展,短视频、网络直播、智能推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传统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传播深度融合,传播主体、传播渠道、传播方式和受众结构均发生深刻变化。

在此背景下,仅依靠行政法规已经难以满足行业治理现代化需要。一方面,部分新型传播行为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传统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领域在准入管理、内容治理、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规则差异,容易产生监管空白或者监管重叠问题。制定一部统领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已经成为完善国家传播治理体系的重要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法进入国家立法规划并非孤立现象。从《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看出,与广播电视法草案同时列入预备审议项目的还有电信法草案、航天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等。同时,该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提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方面的立法”。这表明广播电视法未来不仅是一部传统意义上的行业法,更将成为数字时代文化传播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广播电视法应当坚持什么样的立法原则,是当前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广播电视法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首先,应坚持党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党管互联网原则落实到位,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文化领域治理能力,在思想上、精神上、文化上筑牢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广播电视事业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公共属性。广播电视法作为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必须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贯穿始终,把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作为重要立法目标。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充分体现主流价值引领功能,保障广播电视媒体更好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确保广播电视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

其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广播电视既是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社会公众对优质内容供给、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及视听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广播电视法不仅要规范行业发展,更要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无论是公共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还是节目内容质量管理,都应坚持人民立场,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重要价值追求,让广播电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再次,应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强调,“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广播电视法立法。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正在重塑内容生产和传播方式。智能生成视频、数字主播、算法推荐等新技术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带来虚假信息传播、数据滥用、算法失范等新风险。广播电视法既要为技术创新预留空间,又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明确标识责任和主体责任;对于算法推荐,应建立透明、公平、可解释的治理规则;对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应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形成有效衔接,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治理相统一。

最后,应坚持在媒体融合背景下的统一治理原则。近年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加速融合发展。电视节目通过网络平台传播,网络节目进入大屏终端播放,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面对媒体融合发展,广播电视法应建立统一、协调的制度框架。对内容审核、广告监管、版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事项,广播电视法应推动形成覆盖传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平台的统一规则体系。这既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监管套利和制度碎片化现象。

广播电视法未来发展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未来广播电视法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完善内容治理体系。内容始终是广播电视的核心。法律应建立覆盖内容生产、审核、播出、传播全过程的责任体系,压实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平台企业和从业人员责任,形成全链条治理机制。同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引导行业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内容生态。

其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视听产品的重要受众群体。针对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网络综艺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法律应强化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完善内容分级、时段管理、防沉迷机制,以及家庭监护责任制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环境。

其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已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盗版侵权、内容搬运、技术侵权等问题,法律应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原创内容保护,激发创作创新活力,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其四,提升国际传播法治保障水平。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传播体系。广播电视法应立足国家传播能力建设需要,支持主流媒体国际传播创新发展,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提供法治保障,不断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广播电视法不仅是一部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更是一部关系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数字传播秩序的重要法律。此次广播电视法草案列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既反映出国家对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彰显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决心。立法机关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纳行业实践经验和社会各界意见,在发展和安全、创新与规范、活力与秩序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推动制定一部体现时代精神、符合中国国情、回应实践需求的高质量广播电视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媒介变迁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文化领导权研究”(项目编号:25BXW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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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 者

孙江 袁莎莎

责 编

薛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