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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奔何处:一起未完成的民国私奔案》,何其亮著,广东人民出版社,2026年4月出版,320页,78.00元

如果民国时有热搜或是头条,名门闺秀黄慧如和家中男仆陆根荣的私奔案一定会持续霸榜。1928年,因祖母干预而婚事告吹的沪上千金移情家中男仆,恋情曝光后,男仆被开除,小姐不愿与情郎分离,于是二人私奔至苏州。苏州警方应黄家要求,迅速抓获了男仆,指控其诱拐妇女且协助盗窃财物。此案一出即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乃至书中引述鲁迅先生在一封私人信件中都曾谈及,“上海市民是在看……新戏有《黄慧如产后血崩》(你看怪不怪?)”。

情奔何处》从开篇起就引人入胜,作者从民国的一桩未完成的娜拉出走案出发,铺陈出新旧法律观念和实践的激烈交锋,媒体关于个人自由与家庭至上的持久辩论,乃至报纸、电影和小说等媒介对这起事件的多重塑造。因为多视角的平行展开,该书可说是一本成功的微观史著作,读来生动有趣又发人省思。而作者关于精英叙事和大众观念间的张力,新制度如何遭遇旧法统的顽强抵抗,女性议题如何为男性知识分子所垄断,又从垄断中日渐剥离等问题的讨论,在今天依旧能找到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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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门闺秀黄慧如和家中男仆陆根荣

未完成的娜拉出走:珍贵的女性主体性实践

新文化运动以来,娜拉出走总被用来形容女性意识的崛起,也是探讨女性独立无法绕过的母题。但出走后的娜拉面临的真实选择却相当有限。因为女性的独立自主要以很多外在条件为依托,空有出走的决心而无这些外在依托,最终遭遇的可能就如鲁迅先生所说,“不是堕落,就是回来”。

去年出版的另一本民国女性史《弃夫潜逃》描述的同样是非典型的“娜拉出走”——一群因生活所迫而弃夫潜逃的北平底层妇女。她们的出走中并不包含现代女性所期待的“现代性”,更多是为生活所迫的潜规则,弃夫的原因也绝非对抗传统封建礼教,奔向一段自主选择的爱情,只是在生活无望时,再找一个能提供经济供养的“主儿”。那本书的作者就曾指出,在一个缺乏必要工作机会的时代,女性的三种资源:生产资源、性资源和生育资源中,基本上就仅余性资源和生育资源能够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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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夫潜逃:战时北平底层妇女的生活与犯罪(1937—1949)》,[美]马钊著,孔祥文译,上海教育出版社,2025年5月出版,384页,78.00元

本书中的沪上千金黄慧如倒是在出走时,在提包里装了不少金银细软,但其同样未完成这场出走。这些细软非但未能支持其独立生活,甚至还给男仆又添上了“帮助窃盗”的罪名。更重要的是,就如作者在文中指出的,在这起私奔案中,黄小姐是否自始就有“觉醒的心”都未可知。这场私奔究竟是为追求恋爱自主和反抗封建旧家庭,还是懵懂少女受奸人蛊惑脱离家庭庇护,即使黄慧如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也在不断变幻犹疑。

在私奔案最初曝出时,黄慧如不仅主动积极地用自由恋爱之类的进步话语为自己辩护,甚至在陆根荣深陷囹圄时,还将自己塑造为一个忠贞不渝的妻子、一个坚强不屈的斗士。她写给《民国日报》的那封信,至今读来仍觉得是一篇激情爆表的檄文:“我认为旧社会的恶势力,若没有人作勇敢的抗争,终不能推翻的,而这种勇敢的抗争,虽然结果是不可知,无论如何,总能给明白的人认识。所以我毅然脱离家庭,愿为匍匐在家庭压迫下的女同胞作先驱!”不仅是激愤的语词表达,就连这段话中频繁出现的感叹号,都已让人叹为观止。

但因私奔时已有孕在身,未等陆根荣的上诉结果出来,黄慧如就只能离开苏州赴陆根荣的故里等待分娩。可真到了这个偏僻村落独自待产,黄挑战传统道德的勇气开始逐渐消散,之前被高度美化的爱情此时被其亲自改称为对方的“诱引”,而这种说法恰恰是在数月前陆的庭审中,黄自己坚决否认的。尽管在分娩前,她也曾短暂出现过未来要当职业女性独立抚养孩子的念头,但仅分娩后几天,黄慧如就将新生儿丢弃于医院而与母亲重返上海。更让人始料不及的是,在返回上海后不久,黄家就对外宣告了黄慧如的死讯。这场私奔案最终以高开低走的方式仓皇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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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如女士略传》,浅予,《上海漫画》,1929年第49期。

从自由恋爱的先驱,到被奸人诱惑的女性,再到抛下新生儿,重返其此前激烈对抗的封建家庭,黄慧如的私奔轨迹实在不具有先锋性和示范性,本书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将黄陆二人的私奔描述为“一场未完成的私奔”。和私奔同样未完成的,还有黄作为新时代女性的主体性。黄自始都未表现出果决的意志和坚定的勇气,她在出逃后的每一步选择都深受外部世界的影响,也在报纸媒体的鼓噪下数次调转方向,总之就是在旧伦理和新观念之间表现得既要又要而难以自洽,以致最终以悲情落幕。

但我们似乎又无法苛责黄慧如的出走是一种未完成形态,苛责她只是在表演反抗,最终仍选择归顺和臣服,甚至苛责她一旦要直面贫困的生活就马上消退了爱情的勇气,乃至狠心抛下新生儿重返旧家庭。因为在她身上恰恰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女性的矛盾性和局限性。她们一方面为新观念所鼓动,想要打破旧世界的枷锁;另一方面却无法摆脱旧伦理的桎梏,以致在出走仅数月后就黯然回归。她不仅未如自己曾对外宣扬的,忠贞不渝地等待爱人出狱,也未实践作为职业女性独立抚养孩子长大的宏愿,相反,还毫无道德负担地抛下了新生儿重返旧家庭。她似乎就像一只久被圈养的金丝雀,在被关着时向往自由,但一旦离开牢笼又眷恋笼中的安逸。但恰恰就在这个普通女性的矛盾和挣扎中,我们得以看到女性最为真实动人的主体性实践,也能够重新省思女性独立所需要的外在环境。

在本书后记中作者提及,尽管性别平等的理念在此时已得到广泛宣传,但司法实践却未给女性提供任何实际支撑。而《弃夫潜逃》一书则详尽描述了民国时女性普遍工作的不可能。尽管女性可以逃离原有的生活,却很难找到一份工作养活自己,整体社会也未能给女性提供充分的职业机会。所以,与其说是黄慧如未准备好出走,毋宁是整体社会都未准备好迎接娜拉出走。明白了这一点,就明白了黄慧如的困境,也能理解其有限尝试的可贵。从这个意义上,本书作者在后记中对黄慧如的评价温情又中肯,“黄的各种行动标志着其构建其主体性这一过程的完成,也定义了其作为时代新女性与抗争者的能动性。这种表达式能动性用通俗的语言诠释,就是论迹不论心”。

和诱、略诱还是无罪:新旧法律观念的交锋

除呈现出一个普通女性的主体性实践外,本书另一值得细读之处,是其同样借由黄陆私奔案展示了民国时新旧法律观念和实践的交锋。如上文所述,男仆陆根荣在携小姐私奔后,就被苏州警方抓获且被指控诱拐女性。陆被捕的时间是1928年8月,在羁押受审近两年后于1930年被释放。值得关注的是,就在其被捕时,由中国近代法律奠基人王宠惠主持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颁布施行,所以在陆近两年的庭审中,其判决几近变动,也相当生动地反映出彼时新旧法律观念的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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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任复旦公学副校长期间的名片,来自《复旦年刊》1920年第2期。

陆根荣最初被苏州警方抓捕时被指控的罪名是和诱。和诱和略诱都是自清代以来就有的人口犯罪罪名,其指向的都是使未满二十岁的男女或是有配偶之人(主要是女性)脱离监护或家庭。二者的差异在于,“和诱”并无暴力手段的使用,有时甚至获得了被害人的同意,而“略诱”则是以强暴、胁迫或欺诈的方式进行。这两类犯罪在《大清律例》里都从属于“诱拐”犯罪。若和诱和略诱的对象是女性,除涉及人口犯罪外,还隐含着性侵犯罪的可能。在清代法律中,女性并非法律上独立主体,反而从属于家庭和配偶,故即使基于女性同意,而将其带离家庭或与其发生性行为,都同样有构罪的可能。但新文化运动以来,伴随女性独立人格的承认,基于女性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和诱和略诱都从性侵犯罪中剥离,仅被认为是侵犯人身自由的人口犯罪。在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中,甚至删除了男子与已婚成年女性发生婚外性行为构罪的条款,而仅余和诱罪和略诱罪。

即使黄慧如出庭为爱人作证是心甘情愿脱离家庭,陆根荣在一审宣判中仍被认为犯有和诱罪。此判决一出,仍旧释放出年轻女性从属于父母和家庭,并无独立人格可自由选择性伴侣的信号。陆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未料到二审判决又将和诱改为情节更重、性质也更恶劣的略诱。之所以罪加一等是因为法官认为,陆在与黄发生性行为前,并未告知黄其已婚的身份。而另一个并未写入判决的理由是,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中规定的“和诱”仅适用于二十岁以下的女性,而黄在与陆发生性行为时已满二十岁。所以从和诱改为略诱,同样隐含出法庭必要惩戒这宗风化事件的决心。

但对陆的一审和二审审判显然与正在进行的民国刑法改革互相悖离。1928年刑法将基于自愿的未婚男女性行为不再视为犯罪,就在表达对女性自主意愿和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承认,但这种新观念显然难以为实务界所接受,不仅一些知名法律人士对这一修改表示了隐忧,担心如此规定会使女性脱离家庭庇护而陷入诱奸危险之中,大量法官也在顽固着维护着旧法统,新规范因此并未在黄陆案中获得适用。陆不接受二审的审判结果,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认为判决有误,发回高等法院再审。最高法院此处的态度已经相当明朗,但高等法院仍旧确认略诱成立,直至陆再次上诉后,才最终被无罪释放,此时黄已香消玉殒,而陆也被整整羁押了近两年,这几乎和略诱罪的刑期相近。

在这场法律拉锯站中,明显可以看到新旧法律观念间的激烈交锋。新文化运动的观念洗礼,以及夺回治外法权的压力都在迫使包括王宠惠在内的法学大家确立更文明的法律制度,所以承认成年女性的自主人格,尤其是其独立的性同意能力就成为刑法改革的必须,但社会大众却担忧如此处理会使女性丧失国家的庇护。新旧法律观念的竞夺又重点聚焦于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继续捍卫女性的贞操,并控制女性的性行为。但这种控制背后却是为现代法治所极力反对的法律强家父主义倾向,即认为女性完全缺乏判断力和能动性,需要国家保护以避免其陷入被奸人夺去贞操的危险境地。在黄陆案中,这一倾向又尤其体现于,司法人员在庭审中罔顾黄已成年的事实,不断将黄慧如“幼儿化”,否定其具备成熟的心智和判断能力。更值得玩味的是,参与黄陆案庭审的检察官和法官无一例外都毫不避讳地表达了对陆的道德鄙夷,例如法院当庭斥责陆“看你这话,就无良心”,甚至还劝说黄,“你不急早回头,将来要吃苦的”。这种画面也是强调应将道德和法律彼此分离的现代法律所无法想象的。这场漫长的审判正如作者所说,“显示法律精英制定的成文法与社会普罗大众对于道德风俗、女性贞操、性别关系以及结集差异等认知存在着广泛的差距”,这种差距导致即使刑法条文进行了革新,却在实践落实时面临重重阻力。

事实上,法律上的新旧观念交锋时至今日仍未偃旗息鼓。在某案中,即使法院已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订婚不等同于结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不存在所谓的订婚就有性权利,故订婚事实不影响对强奸犯罪的认定”。网络上仍旧有不少人以地方风俗,甚至是男方已支付高价彩礼为由,为男方辩护。所以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常常无法同步,新制度和旧观念中也往往有巨大裂痕,而法律又总是在裂痕和争议中踯躅前行。

报纸、电影和小说:谁有权决定私奔叙事?

出走后的黄慧如之所以游移不定,总在外界影响下变幻着自身的立场,另一项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案件本身的轰动效应,在黄陆私奔后,报纸、电影和小说都在抢夺着这场私奔案的叙事,以至于这个故事发展到最后已不再仅属于黄陆二人,而附着了太多的公共想象,甚至是传媒期待,这无疑也对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压制。

对黄陆私奔的叙事争夺首先发生在报纸。黄陆间的爱情最初被民国的官媒《民国日报》称颂为“打破阶级”的典范,黄更被认为是“革命恋爱的实行者”,能够“轰轰烈烈地做一个真恋爱的好汉,打破旧礼教,解放社会恶势力,奋斗到底地用革命的新精神,自由地和她的仆役发生光明的恋爱”。在此,恋爱与革命互相捆绑,共同代表着进步、解放和对旧秩序的瓦解。但极致的爱情追求不仅对革命无益,甚至会带来破坏性的力量,所以在《浙商日报》和《生活周刊》上又屡次出现家庭至上的观念,家庭被认为是构建强大民族国家的基石,基于这一需要,爱情反而又被认为是浅薄的、脆弱的,女性也应重新回归家庭,回归传统。黄陆二人尤其是黄慧如就始终在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的观念中左右摇摆。在此同样可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使是新文化运动以来的女性解放,最后也并未落脚于女性个人自由的增长,反而仍旧服从于一种家国叙事,而无论是左派抑或右派文人,他们对个人爱情的立场也总会回到“强国保种”的论调之下,于是,家庭秩序在和个人自由的竞夺中总会居于优位,这或许也是黄慧如最终在诞下新生儿后又重返家庭的重要原因,毕竟脱离家庭所面临的不仅是生存压力,还有来自包括进步阵营在内的整体社会的道德压力。但反过来想,黄慧如可以自由大胆地跟恋人私奔,却也可以毫无负疚地抛下新生儿,进步和残忍能同时集中于一人身上,也颇具时代性和讽刺性。虽然作者在此处着墨不多,但黄慧如抛弃新生儿的决定也不得不让人质疑,很多观念一旦被贴上“进步”的标签,就似乎能让人心安理得地突破道德底线,进步在此完全沦为道德的豁免理由。

作者在本书的很多章节都写到邹韬奋,作为一个左派文人,他在事件发生之初就表达了对黄的理解和同情,但他又认为黄和陆的私奔与超越阶级鸿沟的浪漫爱情相去甚远,黄只是陆根荣无知和冷漠的牺牲品,所以对深陷困境的黄慧如,他给出的解决方案居然是,呼吁社会上的勇士挺身而出,通过迎娶黄慧如而拯救其于水火之中。作者指出,这种想法或许是受到彼时大热的好莱坞电影《赖婚》的影响,但这种想法由邹韬奋提出,多多少少也表征出女性议题由男性知识分子垄断的结果,即女性自由的实现仍旧要依赖于男性英雄的拯救。所以,即使进步如邹韬奋,其对女性自由的维护也无非就是用现代的小家庭取代传统的大家庭,女性仍旧要被置于婚姻和家庭的框架之下,女性的出路也还是一个更好的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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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赖婚》(Way Down East)由美国导演大卫·格里菲斯(D.W. Griffith)执导,于1920年9月3日上映。

除了报纸外,抢夺黄陆私奔案叙事权的还有电影、小说,乃至戏剧、弹词等。如作者所说,这些媒体文化仿佛多声部交织的城市传播网络,他们将五四以来的新概念通俗化,进而覆盖至闾巷草野,但在层层下传时,那些女性主义观念也不免被误用甚至转译,而黄陆私奔案同样在此过程中慢慢扭曲变形。在电影、戏剧和弹词中,陆根荣被逐渐塑造成了一个居心叵测的登徒子,其隐瞒了在乡下已婚的事实,诱骗黄并使其怀孕。黄陆案也从此前的追求恋爱婚姻自由转变为年轻女性因为缺乏社会经验而铸成人生大错。旧体诗人干脆将黄陆案描写成,“自由恋爱皆如此,一误回头已百年”。这种叙事明显受到传统情爱小说的影响,现代女性主义观念最终还是回到传统道德的不可颠覆。更令人玩味的是,在这些通俗化的传媒叙事中,陆作为一个身份低下的底层男性,被认为根本不配上层女性的爱情青睐,自由恋爱仍旧被认为是专属于上层阶级的精神活动,陆根荣“不懂也不配”,这不仅又是对社会底层的偏见和厌弃,也隐含了对女性仍旧属于中上阶层有待分配的资源的想象。但不得不说,也因为各种媒体对于这起私奔事件的不同诠释,社会中下层有机会接触女性主义和进步主义的观念,尽管这些叙事中总是夹杂着复杂、矛盾和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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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血泪黄花》中胡蝶扮演的黄慧如探监并递送棉袄的剧照,来源:《电影月报》1929年第11-12期。

但当社会沉迷于理念交锋与情绪宣泄时,作为事件当事人的黄慧如却被彻底遮蔽,最初她被塑造为一个符号,但伴随她的游移不定,其作为符号的意义也在波涛汹涌的社会舆论中彻底淹没,就如其过早结束的生命。所以,与那些具有完满主体性的精英女性相比,本书呈现的是一个更普通、主体性也没那么完满的娜拉的出走叙事,她的故事充满矛盾和挣扎,也令人心痛和唏嘘。但恰恰就在这种普通女性的矛盾和挣扎中,我们得以看到女性最为真实动人的主体性实践,也能够重新省思那些林林总总的女性主义观念最终应抵达之处:个体真正的处境改变和真实的生命体验。这也是本书作者在后记中提及的,“女性主义从来都不应该仅仅是炫技的理论探讨,而更为重要的是其内核是人文关怀,是一种有关人在具体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下重新塑造的思考与实践”,所以理解真实的个体的体验远比构建抽象观念更重要,而这或许也是微观史写作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