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多年才发现一方用于领取结婚证的身份证是假冒他人的, 婚姻关系有效吗?【解答】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假冒他人的身份与另一方领取结婚证, 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 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只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

另外,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 可以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寻求救济

(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法院依法立案、 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 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由民政部门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2)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 应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处理, 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 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由民政部门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3)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举报, 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调查属实的, 依法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据此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4) 当事人直接向民政部门反映, 由民政部门直接将线索移送公安、 司法部门, 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 司法部门出具事实认定的相关证明、 情况说明、 司法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并审核后, 民政部门应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2. 妻子发现丈夫婚后又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 两个婚姻哪个才有效? 妻子可如何维权?

【解答】

按照 《民法典》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的规定,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 一方在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第二个登记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 重婚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 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男方与第三者之间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 第一个婚姻是有效的。

出现重婚情形时, 第一个婚姻的妻子有权以男方构成重婚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并要求男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财产分割上也有权要求法院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对男方少分财产;还可以对男方提起刑事自诉, 依法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3. 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双方都有离婚意愿的,“离婚冷静期” 是否可免除?

【解答】

“离婚冷静期” 是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的冷静思考期, 是我国 《民法典》 较之前的 《婚姻法》 的新增条文, 目的是减少现实中冲动、 草率离婚的情况, 更大程度上维护家庭稳定、 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并没有规定排除适用 “离婚冷静期” 的例外情形。 因此实务中, 即便夫妻双方都持有坚决离婚的意愿, 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越过 “离婚冷静期” 直接发放离婚证,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情形下, 冷静期无法免除。

需提醒注意的是,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一共规定了两个 “三十日”: 前一个 “三十日” 内, 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后一个 “三十日” 内, 任意一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 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经冷静思考后仍坚持离婚的, 在 “离婚冷静期” 期满后 30 日内, 夫妻双方应及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谨防发生 “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的结果, 否则再次登记离婚, 又要重新经历一遍 “离婚冷静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诉讼离婚, 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解答】

在诉讼离婚程序中, 起诉一方提交起诉材料后, 法院在正式立案前一般会先安排诉前调解, 在立案后至庭审中也会随时组织调解, 甚至庭审结束后还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那么, 诉讼离婚, 调解是必经程序吗?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 调解不成的才能进行裁判。 这是因为离婚纠纷内含社会和家庭伦理道德内容, 且夹杂着生活和感情方面的复杂因素, 倘若单纯依照法律条文机械执法、 简单下判, 不利于纠纷的处理和积怨化解。 因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当然, 在诉讼离婚中, 法院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 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虽然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但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 法院也不应久调不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但不应久调不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

6. 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 应当增强调解意识, 拓展调解方式, 创新调解机制, 提高调解能力, 将调解贯穿案件审判全过程。

婚姻效力、 身份关系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7. 依托特邀调解做好家事案件调解工作, 通过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组织、 特邀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 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纠纷。 可以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 设定入册条件, 规范家事领域特邀调解程序。

5. 一方婚内出轨, 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解答】

根据 《民法典》 的规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是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 因此, 即便一方婚内出轨, 法院仍需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并不当然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 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会判决离婚; 即使一方出轨, 但是法院通过对双方的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 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后发现仍有和好的可能性, 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的, 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一方出轨的程度已达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经调解无效的, 应当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其中, “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 持续、 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司法实务中, 偶然的出轨一般不算作有重婚或者同居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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