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原东研垡中学校址租赁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审理尘埃落定,但该案背后隐藏的土地性质争议、政府公信力及司法公平性等问题,却引发多方关注。承租企业表示,其签约时基于对政府部门的充分信赖投入巨额资金,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土地性质未被依法查明、判决未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等情况,让企业面临巨大损失,也让公众对相关流程的合规性产生疑问。
一、国有教育用地出借招商 企业基于政府信赖签约
坐落于大兴区魏善庄镇的原东研垡中学,自1980年撤校后长期闲置,该校址占地27亩,涵盖校舍、变压器、机井等相关资产。根据大兴区教委与东南研垡村委会2002年6月签订的《借用合同》明确记载,该校址产权归区教委所有——作为原公立中学,其土地依法应属国有教育用地,这也是企业后续签约的核心信赖基础。
为盘活这一闲置国有资产,区教委与东南研垡村委会签订《借用合同》,将原东研垡中学无偿借给村委会使用,约定借用期限50年。随后,村委会向区教委提交申请,计划对校舍进行改造以推进招商引资,并获得区教委支持,为后续场地出租做好铺垫。
2003年3月,北京市金腾鑫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腾鑫公司”)与东南研垡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该场地用于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50年,租金总额12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合同加盖了魏善庄镇人民政府公章并由时任镇长签字确认,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对租赁行为合法性、稳定性的认知。
金腾鑫公司表示,签约前,村委会主动提供了区教委出具的50年《借用合同》等相关文件,明确载明土地产权属区教委所有(国有教育用地),加之镇政府的盖章认可,让企业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完全信赖。基于此,企业在该场地投入数千万元资金,建设房屋、铺设输油管线、安装油储罐等设施,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了全部租金,全力推进经营布局。
二、土地性质成核心争议 信息公开无果疑似人为操作
该案后续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核心症结在于案涉土地性质的认定模糊。金腾鑫公司表示,根据最初的《借用合同》,案涉土地作为原东研垡中学用地,产权归区教委所有,明确属于国有教育用地,这是不容置疑的前提。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土地性质却出现模糊表述,甚至隐含被认定为集体土地的倾向,这让企业难以理解——国有教育用地为何会被混淆为集体土地,成为企业最大的疑问。
为厘清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腾鑫公司曾向区教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出具原东研垡中学土地、校舍的原始产权证明及明确的四至范围说明,核心目的就是确认土地的国有属性。然而,区教委于2025年12月作出书面答复,称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这一答复让企业深感困惑:作为原公立中学,其土地产权证明属于法定应留存的政府信息,为何会检索无果?结合案件审理中土地性质未被明确查明的情况,企业有理由怀疑,土地性质的模糊化及产权信息的缺失,并非偶然,背后或存在人为干预的可能,涉嫌违规变更土地性质,而这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此类关键产权信息的缺失,也引发了对相关部门履职规范性的质疑。
三、诉讼过程存疑虑 判决未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2024年,东南研垡村委会以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法定上限为由,将金腾某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23年3月15日之后的租期部分无效,并要求企业腾退场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值得关注的是,这并非村委会首次就案涉租赁合同提起诉讼——自2017年起,在双方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东南研垡村委会先后三次起诉金腾鑫公司,却均自行撤诉,反复起诉又撤诉的行为,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困扰。与此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东南研垡村委会还多次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其一系列行为,均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相关约定相悖,也让企业对其履约诚意产生疑问。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租赁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合同法》20年租期上限规定为由,判决2023年至2053年的租期部分无效,要求企业三个月内返还场地。金腾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核心主张之一便是:案涉土地为国有教育用地,一审、二审法院均未依法查明土地性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企业基于政府文件产生的合理信赖,投入巨额资金,判决未兼顾《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则,未考虑企业的实际损失。
2025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仅明确案涉土地难以认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却未对其国有教育用地的原始性质作出明确查明和认定,回避了土地性质这一核心争议点。
金腾鑫公司表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其明显感受到司法层面的不合理倾向:法院未依法查明土地性质这一关键事实,忽视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租赁规定上的本质区别,也未考量企业基于政府公信力产生的合理信赖及巨额投入。加之此前村委会反复起诉又撤诉、停水停电等干扰经营的行为,让企业承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与经营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但本案中,企业的巨额投入损失及因村委会不当行为产生的额外损失,均未得到任何考量,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
四、政府公信力受考验 企业合理诉求亟待回应
该案的核心矛盾,早已超出单纯的租赁合同纠纷范畴,更涉及土地性质的合规性、政府公信力及司法公平性三大关键问题。金腾鑫公司表示,其当初签约的核心前提,是对区教委《借用合同》、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完全信赖——政府部门的文件和公章,是企业判断租赁行为合法、稳定的核心依据,而如今土地性质存疑、产权信息查无结果、判决回避核心争议,不仅让企业面临巨额损失,也让政府公信力受到考验。
企业方认为,若案涉土地确系国有教育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为集体土地;而东南研垡村委会作为租赁合同的签约方,在合同尚未到期时,反复起诉又撤诉、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干扰企业经营,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的诚信履约义务,其行为已对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失;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依法查明土地性质这一关键事实,作出的判决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体现司法公正。
结合自身实际困境,金腾鑫公司提出明确的合理诉求:一是恳请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彻底查明原东研垡中学校址的土地性质,厘清国有教育用地是否被违规变更,查清产权信息缺失及土地性质模糊背后的相关责任,还企业一个公道;二是希望法院能重新审视案件,兼顾《民法典》公平合理原则,考量企业基于政府信赖的巨额投入,妥善处理损失补偿事宜;三是请求相关部门维护政府公信力,对租赁过程中涉及的政府文件合规性、基层组织履职情况进行核查,规范闲置国有资产出租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四是若相关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当,恳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保障企业的信息公开诉求。
目前,金腾鑫公司仍在积极维权,希望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厘清事实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案所暴露的土地性质认定、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平性等问题,也值得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规范履职行为,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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