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不起眼的模糊视频,一次随意的社交平台分享,竟可能会触碰法律红线,付出职场与经济的双重代价。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判决赔偿损失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入职微某互联网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还另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员工不得透露商业秘密信息,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入职后,微某互联网公司将张某派至合作方公司项目从事创作美术作品工作。
入职仅半个月后,张某在工作会议中私自录屏,将一段尚未对外上线的游戏画面,以《XX高糊版》为名发布在个人小红书账号,时长35秒。张某账号长期发布各类游戏录屏。该视频发布后,收获300多浏览量及15个收藏,并有网友转发评论。
微某互联网公司发现后,立即要求张某删除该视频。次日,双方签署《员工违纪面谈》并解除劳动关系。
为处置舆情、消除不良影响,微某互联网公司支出网络侵权监测维权服务费9万元,向合作方赔付违约金20万元。微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提起仲裁,后对于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微某互联网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及合作方公司同意,擅自拍摄合作方公司未公开的游戏项目内容,并将其上传至个人小红书账号,造成该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严重侵犯原告及合作方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要求被告赔偿支出的网络侵权监测维权服务费9万元、与合作方公司和解款20万元及根据保密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21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张某发布的视频不构成商业秘密,未侵权。且微某互联网公司已经对张某进行了处罚,未支付工资、代通知金、加班工资,未报销加班的交通费,其又是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工资亦不高,无力赔偿。另微某互联网公司要求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其社交平台发布视频时应明确知晓当时该款游戏尚未正式上线,该视频所涉内容应属保密范围。结合其与微某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及其签署的《员工违纪面谈》,亦可证明张某明确知晓其行为系泄密行为,应对于微某互联网公司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关于微某互联网公司的损失,因张某的泄密行为,微某互联网公司支付了9万元的网络侵权监测维权服务费,并向合作方公司支付了20万元和解款,均属于微某互联网公司为补救该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
关于张某的赔偿责任,张某虽因其泄密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微某互联网公司自身在保密制度及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疏漏,未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告知或披露过微某互联网公司与合作方公司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机制安排(尤其是赔付标准),故综合微某互联网公司的实际损失、张某过错程度、张某工资发放情况,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微某互联网公司损失1.8万元。
宣判后,微某互联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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