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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不能享有集体经济收益?

近日,常州一法院进行判决

受传统观念、村规民约等因素影响,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时仍会受到侵害。近期,武进法院成功执结侵害“外嫁女”集体经济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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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通常指与村外人结婚、但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迁回本村的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外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保护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案情回顾

事情始于2009年,武进区某村村民小组通过了一份看似合理的村规民约,其中一条明文规定:“每户有儿子的,女儿不能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自2022年起,该村民小组便依据这条规定停止向本村的“外嫁女”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经当地镇政府调解未果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多位本村“外嫁女”诉至武进法院要求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村民小组的决议内容侵害了部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决议程序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法确认该决议无效,并判决该村民小组及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相关成员支付集体收益分配款。

然而判决生效后,相关义务主体并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

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复杂的基层人际关系,简单的强制措施可能治标不治本,甚至激化矛盾,武进法院执行局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以“普法+执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保障“末端执行”。

执行干警会同武进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深入涉事村委会和村民家中,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工作。

他们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入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民阐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婚姻关系而变化,“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平等保护,那份以“村规民约”形式出现的决议,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最终,细致的普法工作逐渐消解了部分村民基于旧俗的抵触心理,相关村民小组及经济合作社最终履行了生效判决,涉案“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兑现。

这一案例

打破不合法的村规民约

保障“外嫁女”享受集体福利待遇

为村民自治划清了

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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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化龙巷综合常观、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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